2020年元月25日是我國傳統節日春節。當天下午太湖縣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反映我縣新城一家藥房正在高價銷售防疫用的口罩。縣市場監管局隨即安排執法人員聯合縣發改委、醫保局前往涉事藥房進行調查。
經查明,太湖某藥房于2020年1月22日通過手機微信與太和一藥品經銷商聯系,以120.00元/包(每包10只)的價格購進“錦繡粵興”牌國標折疊式防塵口罩(KN90)20包(共計200只),隨后通過手機微信向太和經銷商轉賬購貨款2400.00元。1月25日,太湖某藥房以25.00元/只的價格向消費者售出110只,剩余90只送給親朋好友及留給家人使用,違法所得計1430.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屬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目前,該案已處結,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2、沒收違法所得1430.00元;3、處違法所得3.5倍的罰款5005.00元,合計罰沒金額6435元。
太湖縣市場監管局正告全縣藥品經營單位,疫情不是發財的手段。當前正是社會各界共抗疫情的關鍵時刻,盡管口罩、防護服等防護用品供應緊張,合法廠家、商家也正在全力加強口罩等防疫裝備的生產、供應。藥品經營單位既要多方途徑找貨源,保障市場供應,又要保證質量,做良心商人。任何捏造漲價信息、散步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