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款項均置于親屬名下
如何把“不義之財”穩妥消化,許東著實動了一番腦筋。
據判決書認定,1999年至2009年8月,許東在擔任東昌府區教育局副局長、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中小學危房改造、校舍維修和附屬設施建設等方面,非法收受張某等17名建筑商的賄賂,共計人民幣2475433元、美元6000元,為建筑商在承攬工程、撥付工程款等方面牟取利益。
同時,許東在教育系統調整干部職務、崗位以及大學生就業安排過程中,非法收受71名請托人的財物,共計人民幣551000元、購物卡29000元,為他們在職務、崗位調整、就業安排等方面牟取利益。此外,許東還對844576元的家庭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如果不義之財顯露在自己名下,案發以后那就不是自己的;如果這些財產不在自己名下,那么可以相對容易地躲過紀檢和檢察,即使不在自己名下但它實際上還是自己的。”在這種“指導思想”下,2003年9月,許東用受賄的金錢在聊城新東方廣場六樓購買商鋪8套,價值556024元,分別用的是其岳父、岳母和妻弟夫婦的名義。2004年2月,許東又如法炮制,分別以其大妹、二妹夫婦之名在聊城新東方廣場麗人城購買商鋪兩套,價值433856元。
此外,2007年至2009年,許東還分別以其岳父、岳母、妹夫之名,在陽谷鳳祥集團集資80萬元、在聊城久安房地產公司集資81萬余元、在聊城大學集資42.5萬元、在聊城建設路小學集資80萬元……
轉移隱匿財產“低調”斂財
就這樣,許東通過借用親屬的身份證,把受賄來的款項連同合法收入一同用于在高級商場購買商鋪、參與企業集資,并將這些資產登記在他人的名下。這樣一來,偵查人員如果“按名索驥”,許東的這些財產自然是找不到的。
與此同時,屢屢現于熒屏、報端的“偷出來”的貪官、“撿出來”的貪官、“寫出來”的貪官現象,也引起了許東的警覺。
“自己作為教育局局長,也是大盜小偷惦記的對象,特別是自己掌握的這些房產、投資的手續,被偷走也是極其麻煩的;即使防盜措施完備,說不定哪天紀委、檢察院造訪,如此多的親戚名下的大額投資放在自己家里,也很難解釋。”據許東在檢察機關供述。
許東想到了住在某小區的大妹家。2004年前后,許東將上述手續放在一個上好鎖的保險箱內,來到大妹家,囑咐她一定要替他保管好這個“保險”箱。“箱子里放著機密文件,千萬不要打開箱子,也不要跟別人說。”此后,一旦又擁有了“機密文件”,他都要單獨到大妹家,悄悄地把“機密文件”存放到這個“保險”箱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