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儲備局337處的職工直到6月29日才知道自己的房屋在兩年前就已成武昌城投的囊中物。
以保密條款為由,湖北儲備局將職工的住房私自賣掉,并對職工進行了長達兩年的隱瞞,而受讓方為職工提供的補償標準竟然也是兩年前的。職工們顯然為這種行為而憤怒。
一個多月來,多名職工數次與湖北儲備局等相關部門進行協商,仍然未有結果。對于補償標準的調整、職工住宅樓土地使用權歸屬以及武昌城投本身的諸多疑問,至今仍未有定論。
本報記者彭巖鋒實習生柳雨發自武漢
2010年6月29日,一紙房屋拆遷補償宣傳手冊發到了湖北省物資儲備管理局(下稱湖北儲備局)337處的職工手中。令人震驚的是,在這份宣傳手冊中,他們的房子已被明確劃入了拆遷范圍之內。
繼而,他們向湖北儲備局反映情況,在完整地看完《資產轉讓(置換)協議》(下稱《協議》 )后,方才真相大白。
《協議》簽署于兩年之前,簽署雙方分別為湖北儲備局337處和武昌城市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武昌城投)。《協議》不僅將337處的223畝土地使用權等資產與對方進行轉讓和置換,還列具了職工住宅的拆遷補償標準。
“我們直到6月29日才知道自己的房屋在兩年前就已成武昌城投的囊中物。”多名職工憤怒地向記者表示。
“盡管對房屋拆遷和補償標準,我們兩年間零星有些了解,但是具體的協議內容。我們從未知曉。”337處職工楊華異常憤怒,“因為,里面有一條所謂的‘保密條款’。”
對于為何有保密條款存在,湖北儲備局給出的答復卻無法讓大家滿意。“湖北儲備局是保密單位,負責國家的戰略儲備重任。協議內容不可公開。”
湖北儲備局局長許儒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明確表示,“儲備局沒有對職工住房進行過轉讓。”
在事件背后,另一點讓人更加生疑。武昌城投在未獲得職工住房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于2010年將223畝土地中的一部分通過掛牌交易的方式轉讓給了湖北新長江置業有限公司。“新長江已經將職工住房的地賣掉了。”湖北儲備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曾新對此欲言又止,“但具體的情況,我不清楚。”
“湖北儲備局對我們進行長達兩年的欺騙隱瞞。”337處行政科長李開進憤怒不已,“武昌城投將我們的地賣掉,而提供的補償標準低,沒有誠意。”另一名不具名的職工則更為直接,“就打個‘擦邊球’,把我們的房子也一塊賣了。”
一個多月來,多名職工數次與湖北儲備局等相關部門進行協商,仍然未有結果。
(湖北儲備局職工認為,武昌城投將我們的地賣掉,而提供的補償標準低。)
事發資產置換
事情發展至此,一切都需從兩年前談起。
據湖北產權交易中心2009年5月18日公布的《湖北儲備物資管理局337處徐家棚倉庫部分資產處置公告》(下稱《公告》)顯示,337處擬將位于武漢市武昌區徐家棚團結路特5號的倉庫部分資產進行處置。
南、北庫區土地使用權面積合計為14.89萬㎡(約合223畝),其性質為國有劃撥,用途為倉儲用地,屬工業一級;加上建筑物等其他資產,資產評估價為2.1億元,掛牌底價為4.6億元。
“因形勢發生變化,這里已經不再適宜作為倉儲用途了。”曾新向時代周報記者介紹,湖北儲備局337處上世紀50年代成立之初就位于徐家棚區域,歷史悠久,曾發揮過重要作用。
“2005年,國家儲備局打算投資對原有倉庫進行改造。在進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時候,我們發現武漢市對這一區域以后的規劃是作為商住用地。”除此之外,鐵路專用線以及附近火車站的逐步撤銷,“因此,我們決定將337處搬至他處,實行異地改造。”在資產處置完畢過后,徐家棚倉庫將外遷至20公里以外的大花嶺處重建。
在2009年5月18日-6月15日的公告期間內,武昌城投和湖北保利[簡介 最新動態]投資有限公司先后提交了報名申請。當年6月19日,湖北省產權交易中心以電子競價方式成功處置這一資產,競爭在這兩家企業當中展開。“兩家競價十分激烈。保利一開始提價都是以千萬元數量遞增,但每次武昌城投都比對方高出100萬。在經過48輪的競價之后,武昌城投最終以5.53億元成功拿下。”一名當時在場人士表示。
一名職工對產權交易方式及評估結果表示質疑,“就拿337處的辦公大樓來講吧,評估價值僅為102萬元。”
記者所獲的一份置換資產清單顯示,上述職工所指的辦公樓建筑面積2087㎡,為5層混凝土建筑。“而由于因為是劃撥用地。我們最終決定通過轉讓置換的方式在湖北省產權交易中心進行交易。這是經過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同意的。”曾新進一步向記者解釋說,評估價值的確立也經過深思熟慮,是市場征詢的結果。
在《公告》中仍有一條款值得注意,第5條“重大事項披露”中提及職工住宅的問題:“337處處置資產征地紅線范圍內有已房改職工住房,總建筑面積約為21128.33平方米。上述職工住房由受讓(置換)人負責拆遷補償,受讓(置換)人須向337處索取拆遷補償標準。”
同時,該條款還補充說明職工住房所占基底面積為4348.12㎡,“未包含在擬處置資產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之內。”
“受讓(置換)人須向337處索取拆遷補償標準”,為之后簽署的《協議》中的爭議條款埋下了伏筆。
也正是這一條款,導致后續一系列職工的極大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