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3日上午,位于濟南高新區的山東長安建設物業開發有限公司來了一二十位市民,他們都是該企業開發的長安欣苑1號樓和8號樓的業主代表,因為開發企業近期連續兩次延期交房,他們給企業送來了維權公告書。
開發商稱是天氣原因致工程延期
記者3日在該項目現場看到,樓房的主體已經完工,外墻保溫和裝修等也已經全部做完,但小區內的綠化和管道鋪設等配套施工還沒有完成,現場有挖掘機正在工作,樓前很多地方都是黃土和等待鋪設的管道。
在開發企業里,公司相關負責人出面就延期交房的相關原因等進行了解釋,并一再承諾會繼續交房。
該公司一位姓李的負責人向記者解釋說,之所以延期交房,一個主要的原因就是前期濟南連續陰雨天,導致地面和土質發生變化,無法進行硬化等施工,因此施工拖了一段時間。而關于施工方面,該負責人解釋說他們與施工隊在資金等方面沒有問題。
交房是否有一個明確的時間?該負責人解釋說,11月底前肯定會交房,相關的驗收工作在本月中旬就可以進行,月底交房肯定沒問題。
對于業主所提出的提高賠償標準的要求,該負責人表示只能按照合同中要求的賠償比例來賠付。
對于開發企業的延期理由,不少業主表示不認同,“天氣原因的話,為什么其他項目人家能施工。”一位業主說,他們還是很擔心到月底交不了房,近期會再和開發商進行相關商討。
■律師觀點:違約責任沒解決別輕易簽新合同
齊魯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陳瑞福表示,從業主與開發商簽訂合同的情況來看,2009年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覆蓋了之前的認購協議。這樣一來,雙方又達成了新的協議,之前的相關約定也就不好繼續追究。雙方應該按照新的合同約定來執行。
陳瑞福指出,開發商如果在前期認購協議中有明顯的違約行為時,購房者不要輕易再簽新的協議。為了維護好購房者的利益,開發商要么先把之前的違約責任賠償完,再簽新的合同。如果沒有解決之前的問題,雙方在簽訂新的合同時,也要把之前的問題在新的協議中做出規定和要求。而不是簡單地覆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