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昨天凌晨的突擊檢查中,一輛面包車及旁邊擺放著的十幾箱熟食制品引起了執法人員的懷疑。經查驗,這里現場銷售的火腿腸、豬蹄、咸水鴨等熟食,保質期均已超過廠家標注的有效保質期,少則十幾天,多則數月。據當事人仲某、鄒某交代,他們夫妻倆主要收購過期食品,再售往通州、大興等地。這些食品一般作為狗糧,在早4點至8點期間銷售。
仲某稱,銷售的過期食品來源于北京市的超市配送中心和冷庫以及天津、唐山的某些食品廠。一般商家以每斤0.6至0.7元的價格將過期食品銷售給仲某,仲某再作為狗糧,以每斤1.5至2元的價格加價出售。當事人自稱每年因此獲利1萬元。
因非法銷售過期食品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此案已移轉公安部門。同時,大興區食品辦已組織相關單位對過期食品流向開展調查。(記者楊濱 通訊員張媛媛)
記者手記
過期食品去向別失控
我國法律對于過期食品的去向問題,一直沒有明確規定,僅要求銷售者如實記錄食品的保質期和銷售日期,如過期應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銷毀或者報告工商機關依法處理。這種不清晰的界限,導致過期食品處理長期處在混亂狀態。
據了解,過期食品的處理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銷售方買斷,由銷售方自行處理;二是銷售方和廠家簽訂過期食品退貨協議,退回到廠家處理。大部分商場和超市通過協議退貨的形式,把過期或者臨近過期的食品退還給生產企業,但由于相關法律的不健全和監管不力,給生產企業將過期產品重新用于原料再生產留下可乘之機。
不少專家提出了一些可行方案,如在現有的監管條件下,由監管部門統一指定專業公司專門處理過期及變質食品,并形成市場化的處理機制。如果這種專門機制能夠有效運行,既可以解決政府監管資源不足的問題,又不會增加企業處理過期食品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