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中介公司看中房子后,又按要求預交了5000元“誠意金”,然而正等著與房主見面,并簽訂購房合同時,卻接到中介通知,房子要再加2萬元才能賣,且以委托購房合同中沒有賠償約定為由,拒絕承擔責任。昨日,記者從白云區消協獲悉,在消協和工商部門介入下,中介公司退還了消費者王女士5000元“誠意金”,還賠償了3000元經濟損失費。
交了5000元“誠意金”
中介又要加價2萬元
3月8日,王女士因孩子在白云區上學,為了方便照顧,便打算在白云區購一套小戶型房子。通過白云某房地產服務中心,相中了白云區白沙關文明小區的一套二手房,并在3月10日再次看房后,與中介簽署了一份房屋總價為132200元的《購房委托協議書》,同時還按照要求交納了5000元“誠意金”,雙方約定當月17日由中介安排王女士與房東見面洽談,簽訂正式購房合同。
但之后中介告訴她,房主要加2萬元才賣房子,王女士表示不能接受,而中介則說,他們也不知道房主會突然要加價,實在不行的話只能退還5000元“誠意金”。
王女士不同意,要求按照“定金”賠償條款,履行雙倍返還定金的義務,中介則提醒王女士,《購房委托協議書》里已經注明,她繳的是“誠意金”而不是“定金”,因此沒有雙倍返還之說。
消協調解
消費者獲賠
聽完中介公司的解釋,王女士仔細研究了協議書,發現自己簽訂的竟然是一份商家“精心設計”的合同,比如第5條規定,“委托時間從3月10日至3月17日止,在委托期限內,如甲方(購房者)自行取消購買或未能按期履行合同,視為甲方違約,則無權退回誠意金,同時須向乙方(中介)支付違約傭金即成交價格的3%;若乙方在委托期限內未能按甲方購房條件與賣方達成一致,乙方退還甲方所交誠意金(不計利息)。”
沒有看明白合同就簽字,王女士真是有苦說不出,3月23日,在朋友提示下,王女士將中介公司告到了白云區消協。
消協聯合白云區工商分局執法科對投訴進行調查核實后認為,商家存在利用格式合同條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遂調解中介不僅退還5000元“誠意金”,還賠償王女士3000元經濟損失費。
“誠意金”沒有法律依據
針對這起投訴,白云區消協提醒消費者,所謂“誠意金”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違約金、定金或訂金”,中介公司之所以要消費者預交“誠意金”,其目的就是既能將消費者套牢,保護其利益,又可以在自己違約時推脫責任,不承擔“定金”的風險,因此遇到商家要收取“誠意金”時,一定要認真審閱合同條款,三思而后行。(楊桂香 江澤忠 楊露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