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中介不得超范圍經營
國通鑫秀公司被判退還相關費用
本報訊 (記者許 巍)欲在出國留學前接受簽證前的培訓,小范和小朱與北京國通鑫秀翻譯有限公司(簡稱國通鑫秀翻譯公司)達成口頭協議,并交納了相關費用。后發現該公司并沒有提供出國培訓的相關資質,故將其告上法院,要求確認培訓協議無效、返還培訓費。記者于近日獲悉,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屬于特許服務行業,雙方違反特許經營的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協議應認定為無效,并判決退還所交納的全部費用。
今年7月23日,小范和小朱分別與國通鑫秀翻譯公司達成協議,由該公司為其二人出國留學提供簽證前的培訓,于是,每人交納培訓費1萬元,共同交納了資料費1000元。
然而在交款后,他們僅收到一張紙的輔導材料,被告并未對其進行任何形式的培訓。后發現,國通鑫秀翻譯公司并沒有提供出國培訓的相關資質,故二人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培訓協議無效、并退還培訓費各1萬元以及資料費1000元。
國通鑫秀翻譯公司辯稱,小范和小朱只是委托該公司為其辦理簽證手續,因為是朋友介紹,所以雙方達成口頭協議,收據實際是簽證費用和指導費用。國通鑫秀翻譯公司認為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且其指導行為應得到報酬。
據了解,國通鑫秀翻譯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經營范圍包括翻譯服務;經濟貿易咨詢;會議服務;承辦展覽展示活動。
朝陽法院認為,國通鑫秀翻譯公司在未獲得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的情況下,與小范、小朱二人達成提供中介服務的口頭協議并收取費用,該口頭協議因違反相關特許經營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國通鑫秀翻譯公司應對該合同的無效承擔全部責任。
現國通鑫秀翻譯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確實提供了輔導,故小范、小朱二人要求全額退還培訓費用的主張,理由正當。綜上,朝陽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雙方就自費出國留學事宜達成的口頭協議無效,國通鑫秀翻譯公司退還培訓費及資料費。
承辦此案的閻曉蓉法官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屬于特許服務行業,中介服務的業務范圍包括:相關的住處和法律咨詢、代辦入學申請、提供簽證服務、進行出國前的培訓等;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的企業,在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前,應獲得經教育部、公安部共同審查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對于違反我國特許經營規定而簽訂的合同,應為無效。《中國質量報》
許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