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出臺管理辦法
依法監管食品小作坊和攤販
據新華社電 寧夏回族自治區自3月1日起,正式實施《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
《辦法》規定,對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食品小作坊業主應當向質量監督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頒發食品小作坊準許生產證。食品小作坊業主持食品小作坊準許生產證依法申領工商營業執照。食品小作坊未取得準許生產證、工商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辦法》鼓勵小作坊集中經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街區,建設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鼓勵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改進生產經營條件。
另外,《辦法》嚴厲禁止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下列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使用危害人體健康的化學品、洗滌劑清洗處理動物的頭、蹄、內臟,用于食品生產加工;使用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加工的食品;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