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需要天天“3·15”
賈 英
一年一度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即將到來,每年的“3·15”各地政府都要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在人群流動頻繁的鬧市區擺攤設點,宣傳維權知識同時,接受群眾投訴,為“3·15”國際維權日烘托了良好的氣氛。然而真正的維權工作,卻并非一日之功,也并非是一次集中宣傳、一次集中活動所能替代的。
曾經聽到百姓這樣的議論,“有質量問題3月15日維權活動現場投訴最有效,不用費更多的口舌,就可以得到滿意的結果。”
為什么消費者只有在這一天才能夠取得“最滿意的結果”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就是說在任何時候,當消費者覺得權益受到了損害,就應該給消費者一個“最滿意的結果”。這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也是法律賦予監管部門和經營者的義務。
這就對我們維權監管部門提出一個值得深思的命題:維權需要天天“3·15”!
我們需要“3·15”這個權益日,是因為消費者、經營者維權意識還不高,制假售假行為還不能得到有效遏制,通過“3·15”這樣一個權益日,來提醒消費者,來警示制假售假者。“3·15”并不是一場消費者的“權益秀”,更不是一場監管部門的“維權秀”。
真正的維權工作,工夫在“3·15”之外。維權工作的有效性,源頭還在于監管部門長期不懈的嚴格監管和嚴厲打擊,一以貫之的宣傳教育,提高消費者和經營者法律意識。消費者要的也不是一個“3·15”權益日來解決投訴問題,而是需要監管部門長期有效監管和打擊,讓制假售假者無處藏身。只有監管部門日復一日的不斷努力,才能真正達到維權目的,營造人人遵法守法的和諧氛圍,樹立良好的消費環境。這正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背后真正的意義。
對于檢驗檢疫部門來說,無論是進口還是出口都需要嚴格把關,只有檢驗檢疫人員在每天的工作中,在每次檢驗檢疫過程中,認真負責地對待每一批貨物、每一個商品,才能真正保護中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需要平時不間斷地稽查,創新稽查手段和方法,聯合職能部門,加大日常打擊力度,讓制假售假者無處藏身,才能讓消費者真正滿意,讓人民真正滿意。 《中國國門時報》
賈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