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承租的房子冬季供暖溫度太低,無法正常生活,崔女士將房屋產權人鞏女士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鞏女士返還崔女士房屋租金及押金。
2009年8月26日,崔女士與鞏女士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期11個月,月租金2500元。崔女士一次性支付11個月房租及房屋押金共計3萬元。進入供暖季后,房屋內早晚溫度只有12攝氏度左右,中午溫度大約14攝氏度左右,廚房溫度為零。為此,崔女士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鞏女士返還自己房屋租金17500元、押金2500元、違約金5000元、損失2500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鞏女士辯稱,崔女士提出房屋內溫度過低。自己為其提供了電暖器,同日中午溫度顯示為15攝氏度。之后,因為崔女士要求其支付全部電費,才將電暖器取回。當初簽訂合同時,雙方并未對室內溫度進行任何約定。因此,崔女士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沒有依據,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權利義務。被告將房屋出租給原告,應該保證房屋能夠正常居住使用。經法院現場勘驗,室內溫度為14攝氏度。雙方就解決供暖事宜協商未果后,被告未能對此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已經影響了原告對該房屋的居住使用。現原告以此為由要求與被告解除租賃關系,法院予以支持,雙方所簽房屋租賃合同應于被告接收起訴書之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應退還原告剩余租金及房屋押金。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一節,因雙方并未就上述情況進行約定,故法院對原告此項請求不予支持。訴訟中,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所受之損失,因此,其要求被告賠償損失2500元的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吨袊|量報》
曾祥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