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先生在北京市豐臺區某藥房購買了樂卡露含氟牙膏六筒,使用后感覺身體不適,經詢問他人后認為與牙膏的含氟量有關。在查看牙膏包裝后,田先生發現該含氟牙膏沒有含氟添加量標識,于是將出售牙膏的藥房訴至法院。日前,豐臺區法院已受理此案。
田先生起訴稱,他于2010年4月9日在豐臺某藥房看到有種樂卡露牙膏,稱“德國原裝進口,預防齲齒”,便購買了6筒,價款共計177元。使用后,他感覺身體不適,經過咨詢專業人員,得到的答復是可能與使用的牙膏含氟量有關。他查看牙膏包裝盒發現,所標明成分中有“氟化鈉”,但未標明含量。按照國家標準《牙膏》第7.1.7項的規定,“含氟牙膏要標明氟添加量”。氟是一種對人體有害的化學物質,一旦劑量超標有可能危及人身健康,表明含氟量不僅可以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也有利于消費者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氟含量適合的產品。
田先生認為,他所購買的牙膏并未標明氟添加量,顯然違反了國家強制標準的要求,屬于“明令禁止銷售的產品”。根據《北京市實施“消法”辦法》第14條的規定,出售該牙膏的藥房應該為他所購買的產品辦理退貨并增加一倍賠償。另外,藥房出售未表明氟含量牙膏的行為,也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故他提起訴訟,要求藥房對所購牙膏予以退貨,加倍賠償177元,并負擔因解決糾紛而產生的誤工費300元。
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