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8月18日電(記者李爍)上海市鐵路運輸法院18日對一起假冒注冊商標案作出判決,判處售賣假酒的徐永定、徐國平、劉明成、高鳳剛等人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總計人民幣14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12月下旬,劉明成、徐永定、徐國平達成協議,由劉明成提供印有貴州茅臺酒商標的白酒給徐永定和徐國平。之后,劉明成通過貴州仁懷市的渠道,購得假冒茅臺酒10箱,而二徐則以每箱4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價格,以內供酒的名義賣給他人用于辦喜宴和送禮。
今年元旦剛過,徐永定和徐國平又與劉明成商談,由劉明成再提供40箱印有貴州茅臺酒商標的白酒。與此同時,徐永定、徐國平找到與貴州仁懷某酒廠有過商標印刷業(yè)務往來的高鳳剛,商定由高鳳剛提供60箱印有茅臺酒商標的白酒。接著,劉明成、高鳳剛按照約定,分別從貴州仁懷市購得印有茅臺酒商標的白酒40箱和60箱,在貴陽市通過中鐵快運公司運至上海鐵路局無錫站。
1月11日,上海鐵路公安處接到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辦工作人員的報警,派員前往無錫火車站中鐵快運營業(yè)部行李房,對貴陽發(fā)往無錫的貴州茅臺酒進行布控。同日13時左右,劉明成被抓獲。在江蘇省無錫市公安機關的配合下,徐永定、徐國平和高鳳剛也先后在張家港市和江陰市被抓獲歸案。
經上海酒類專賣管理局的鑒定,查獲的100箱印有茅臺酒商標的白酒,屬假冒酒類產品。
法院審理認為,徐永定、徐國平、劉明成、高鳳剛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予以銷售,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鑒于部分假冒注冊商標的酒系銷售未遂,4名被告人均能自愿認罪并有一定的悔罪表現,法院依法從輕判處。
法院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酒類商品應到專賣店或正規(guī)商場,以免花錢買了假貨,甚至還要傷及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