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了投資者扛、賺多了歸銀行
“不平等”理財產品引發質疑
銀行方面改說法不改做法 不顧質疑銀行頻現“霸王理財品”
“虧了算你的,賺多了算我的。”如果有人說這樣替您投資,估計您想大嘴巴抽他。但多家銀行的理財產品就是這樣的規則。
日前,農商行一款理財產品因上述“霸王條款”引來諸多質疑。而記者調查發現,包括該行在內的多家銀行不顧質疑,仍在推出同類理財產品。
調查理財品現“不平等條約”
日前,一款名為“北京農商行金鳳凰理財貨幣市場型2010年三期”的理財產品受到媒體和投資者的強烈質疑,原因是其產品說明書上赫然出現了“不平等條約”。
其說明書上“收益率測算”部分寫明:“如果理財資金所投資債券按時支付本金和利息,并且理財年化總收益率高于或等于2.55%,在扣除我行銷售管理費率0.2%及相關的交易費用外,則客戶可獲得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2.25%。若理財年化總收益率超過2.55%,其超過部分將作為銀行投資管理費用。”
投資者李阿姨告訴記者,這款產品還是不保本的,“就是說,虧了算我們的”,但是“如果收益特別好,超過預期收益率的部分又全部歸銀行。”
“超過部分,可以也應該提取一定的業績報酬,但剩下的應當還給投資者吧。”李阿姨對農商行這款產品的不合理條約表示不理解。
新產品改說法不改做法
對于質疑,農商行是否有所反應?記者在其網站看到,“北京農商行金鳳凰理財貨幣市場型2010 年四期”已經發行結束。記者查閱其產品說明書,還真有變化。
同樣在“收益率測算”部分,其表述改為:“如果在理財期間理財資金所進行的投資按時、足額收回本金和收益,在扣除托管費、結算代理費等成本費用及作為本行的管理費用(如有)外,則客戶可獲得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為2.05%。”
原有理財收益率超預期部分的表述被刻意刪除了。這是否意味著該行接受了批評,把超預期收益還給投資者呢?記者又細讀了一遍,發現并不能這樣理解。
“若理財產品投資的實際運作收益超過投資者按照本產品說明書載明的預期收益(如有),超過部分即作為本行管理費”,這句話出現在了說明書后面的管理費說明處。
看來,該行僅僅是改了說明文字,而沒有改收益分配方法。
追訪超預期收益歸銀行并非個案
某銀行理財產品設計師趙先生上午告訴記者,其實理財產品的“霸王條款”是一種常見的現象,并不是僅存在于個別銀行。
比如,某商業銀行推出的一款理財產品規定:“本理財計劃不保障本金及理財收益,銀行購入資產組合正常處置或持有到期的情況下,本理財計劃預期可獲得預期最高到期年化收益率為2.80%,超出最高年化收益率部分的收益作為銀行的投資管理費。”
這意味著,如果產品虧損了要投資者承擔,但如果產品收益特別好,銀行要拿走投資者的部分收益。
理財品“霸王條款”并不鮮見
銀行理財產品的霸王條款遠不止這一條。“更常見的霸王條款是,‘如果在理財期內,市場利率上升,理財計劃的收益率不隨市場利率上升而提高’。”趙先生表示,這種“不平等條約”更常見。這一條款在大多數銀行理財產品說明書的“利率風險”部分中都會出現。
記者注意到,除了農商行上述理財產品,深發展銀行剛成立的“聚財寶”金票據2010年11號理財產品也有這種不合理條款。
趙先生還告訴記者,銀行理財產品還時有存在產品說明書描述不夠清楚、業務人員在推銷理財產品時夸大其詞等問題。
專家說法
如此規定不合理
普益財富相關研究員表示,如果銀行在未達到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之前已收取投資管理費用,而實際超過部分還全部歸銀行,這就不合理。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也認為,這樣的理財產品設計是“霸王條款”。在他看來,如果銀行想拿走超額收益,就應該對客戶進行保本。
理財產品設計師趙先生則認為,面對如此產品,投資者可以不購買。但現在國內理財產品市場供小于求,投資者處于比較被動的局面。
“監管部門應規范銀行產品的發行。比如出臺標準,規定銀行如何收取管理費、具體收取多少等。”多位專家向記者表示。文/記者 張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