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殺”賣家賺取的是廣告效應
“秒殺”的商品可謂超低價,數千元的商品一元“秒殺”,等于白送給了消費者,所以,有許多網民質疑這是網站與賣家合伙搞的虛假炒作,這樣的賠本生意誰會去做?實際上,從營銷策略上講,這種賠本買賣也有一定的合理性。虧處有補,商家賠了商品本身的價值,卻賺取了一定的廣告效應。
現代強大的媒體推手造就了一個“眼球經濟”時代。僅僅依靠吸引公眾注意力,就可以獲取經濟收益。注意力顯然已成為一種可以交易的商品。作為個體資源,注意力是有限的,但是從全社會的角度看,它又是非常豐富的,并且成本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但引發的經濟效益卻具有幾何倍增的作用。一次“秒殺”活動居然可以吸引18億人次參加,其背后的廣告效應可想而知。
“秒殺”的商品雖然比較貴,但都是限量的。這種“創意”在生活實踐中也經常可以看到,比如商場打折銷售而引起民眾的搶購。物以稀為貴,緊俏的東西總是容易受到消費者的追捧,“限量版”正是利用了顧客的這種心理。在現代市場營銷學中,這被稱作“饑渴營銷”,讓消費者先如“饑”似“渴”起來,通過“秒殺”手段為產品營造出一種“供不應求”的市場氛圍。并且,網絡平臺可以把參與搶購的對象無限擴大,如果現實生活中某個商場搞限量打折活動,吸引來的畢竟只是商場周邊的消費者,而網上這種限量打折活動,可以吸引全國的消費者參與。
網絡的虛擬性無法建立起現實生活中的“排隊規則”。在現實生活中,消費者會衡量限量商品的數量與排在前面隊伍的人數來確定是否放棄排隊搶購,而在網絡中,誰也無法看到“前面”隊伍人數多少及自己身處的位置,所以,提交購買信息的速度與次數成了唯一獲得成功機會的參數。人的反應速度無法與高科技的精確到毫秒的“秒殺器”抗衡,用“秒殺器”作弊成了人與機器的搏殺,對一般買家來說是不公平的;對賣家來說,賠本的買賣不能賺取預期的更多的消費者的關注,甚至還會引來消費者的質疑與抵制心理,也是不公平的。
■法官點評
網購秩序待規范
目前,對于網絡銷售的游戲規則,是通過網絡提供商來維護的。網絡提供商主要通過軟件與專人監控“秒殺”過程,來防止“秒殺”作弊,包括買主的注冊時間和選擇商品件數等,一旦買家行為異常,在警告無效后網站管理人員會封掉其ID,該買家將作為一個“不受歡迎的人”而無法繼續參與活動。
前不久北京電視臺記者采訪淘寶網時,淘寶網有關發言人稱淘寶網有非常完備的作弊防控手段,利用“秒殺器”作弊是不可能的。但事實上記者又采訪了幾家“秒殺器”的代理商,他們稱升級版的“秒殺器”完全可以通過淘寶網的技術防線。網絡技術人員也對淘寶網這么絕對的說法提出了質疑。而人為的力量監控等于讓幾個人去管理3億人的消費者大軍,防止有人“插隊”,這是不可能的。
所以,通過網站內部監控來防止“秒殺”作弊顯然力不從心。防止消費者作弊“秒殺”,應當建立起真實身份認證系統和信用系統,對于信用系統的建立并不是一件難事,完全可以通過電腦軟件來實現,淘寶網目前也已經就買家與賣家的信用進行了等級評定。難就難在身份認證系統的建立上,可行的辦法是把用戶認證系統與公安部門的身份證系統聯網,使網上交易能夠實現“實名制”。
賣家用“秒殺器”自賣自買是一種比較可惡的行為。生活中這種自賣自買的行為也是比較多見的,比如股市上“莊家”自賣自買炒高股價、樓市上開發商自賣自買哄抬樓價,這種行為嚴重影響了市場交易秩序。網絡上的“自賣自買”現象在網絡購物這一新生事物出現伊始就已經出現,一些賣家事先注冊很多新用戶,或者聯系好一幫朋友,到時間后就一窩蜂上去搶購,造成生意很好的假象,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級。而此前出現的“網絡競拍”方式中,也有賣家因為拍的價位不理想,自己注冊“買家”拍回拍賣物。這些行為實際上構成了欺詐買賣。
“秒殺器”嚴重侵害了買家與賣家的合法權益,擾亂了互聯網購物的正常秩序,破壞了網絡購物的良性發展,在社會上產生了惡劣影響。所以,筆者認為,制作并出售“秒殺器”的行為,已經具備了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懲罰性,應當為刑法所調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只有用法律斬斷制作、出售“秒殺器”的幕后黑手,才能從源頭上治理“秒殺”中的作弊行為,凈化網絡購物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