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藥品質量層次使其中標
芙蓉區檢察院隨后對外的通報稱,梁建寧利用擔任湖南省藥檢所副所長的職務之便,先后30多次收受他人賄賂近80萬元。另外,梁建寧在受派參加湖南省藥品集中采購招投標工作期間,將包括“蘆筍片”在內的相關藥品質量層次證明資料放進標書、為相關投標企業和人員通風報信,使得相關藥品得以加分并中標掛網銷售,嚴重破壞了藥品集中采購招投標的公正性,造成了惡劣影響。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
今年10月份,芙蓉區檢察院以梁建寧涉嫌濫用職權、受賄,向芙蓉區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訴。
據了解,由于辯護人的申請,加之涉及藥品配方等商業秘密,芙蓉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
雖然判決結果在11月25日就已出來了,但直到12月15日,法院才正式對外公布了審判結果。
法院審理查明:梁建寧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湖南省藥檢所化學室主任黃某所送別克汽車一輛(汽車價值36.9萬元,購置稅3.1538萬元,共計40.0538萬元),收受彭某某等人現金31萬元,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受賄財物共計價值71萬余元。
梁建寧收受賄賂后,多次違反《湖南省公立醫療機構網上藥品集中采購實施方案(試行)》第十二條第四款關于“投標人在規定的截止時間后,不得對其申報材料做任何修改、補充,也不得撤回”的規定,私自將彭某某等人補交的證明藥品質量層次的資料放進標書,或將不應對外泄露的信息泄露給參與評標人,幫助相關藥品生產企業取得相應的藥品質量層次認定,使得相關藥品得以加分并中標掛網銷售。
案發后,被告人梁建寧的親屬已代為退贓。
對此,芙蓉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梁建寧的方法行為和目的行為分別屬于濫用職權行為和受賄行為,屬于一個犯罪目的支配下實施的牽連行為,故擇一重罪處罰,即以受賄罪對梁建寧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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