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部門聯手向中小學生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立規矩”
2023-02-06 中國質量萬里行 點擊:次
“雙減”政策出臺以來,各地推進校外培訓治理,取得初步成效,但一些地方出現了培訓機構由“地上”轉入“地下”或以“高端家政”“住家家教”“游學研學”等名義違規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隱形變異”問題,嚴重干擾政策執行。
與此同時,出于體育中考等原因,越來越多學生正將更多課余及假期時間用于校外體育培訓。不過記者走訪發現,體育類培訓班爆火背后,也存在培訓師資良莠不齊、培訓課程隨意任性等亂象。
自2021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來,學科類培訓機構得以壓減治理。然而,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問題也日漸凸顯,亟待進一步規范。
近日,記者了解到,教育部等十三部門印發關于規范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指出,意見并非要禁止非學科類培訓,而是要加快規范非學科類培訓,使其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
十三部門部署非學科類校外培訓
教育部等十三部門近日印發關于規范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對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治理作出系統部署。意見提出,到2023年6月底,各地非學科類培訓政策制度體系基本建立,常態化監管機制基本健全,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得到基本解決。
意見規劃,到2024年,非學科類培訓治理成效顯著,家庭支出負擔有效減輕,非學科類培訓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人民群眾對教育的滿意度明顯提升。
意見明確,非學科類培訓內容應符合培訓對象的身心特點和教育規律,不得開設學科類培訓相關內容。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線下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線上不得晚于21:00。非學科類培訓機構要堅持公益屬性,實行明碼標價和信息公開。培訓收費實行指定銀行、專用賬戶、專款管理,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鼓勵采取先提供培訓服務后收費方式運營。
根據意見,各地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必須具備體育、文化藝術、科技等相應類別的職業(專業)能力資質,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在崗教師(含民辦中小學在職在崗教師),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意見還要求強化學校教育主陣地作用,促進學生學習更好回歸校園。改進體育、藝術中考測試內容、方式和計分辦法,扭轉片面應試教育傾向,切實加強過程性考核,弱化選拔功能,注重對學生運動習慣和藝術素養的培養。各地根據需求可以適當引進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參與學校課后服務,要堅持公益性原則,引進的培訓項目費用標準要明顯低于培訓機構在校外提供同質培訓服務的收費標準。
規范辦學行為
針對一些地方非學科類培訓門檻偏低、魚龍混雜的問題,意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非學科類培訓機構與學科類培訓同樣實行“先證后照”制度,須依法取得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后,再依法進行法人登記。
培訓機構的從業人員是否具有相應資質,是衡量一個機構是否正規的重要標準。教育部、人社部在2021年9月印發的《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中,即對非學科類培訓從業人員作出規定,要求其必須具備相應的職業(專業)能力證明。
具體來說,意見除要求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類別的職業(專業)能力或具有相應類別的教師資格證外,還規定具體的職業(專業)能力資質標準可由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明確,以便各部門、各省細化落實。此外,在目前教育、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正在開展的藝考培訓機構專項治理中,也將核查從業人員資質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對不符合要求的從業人員將依法清退。
而且,意見明確,非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一次性收費不得超過5000元,進一步規范非學科類培訓機構收費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減輕學生家庭校外支出負擔。
優化育人功能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并非都要交給社會。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表示,意見明確要強化學校教育主陣地作用,增加非學科類學習供給,加強音樂、體育、美術等緊缺學科教師配備補充,著力解決教師隊伍學科結構性矛盾,開齊開足上好音體美課程。
當前,一些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刻意對體育、藝術納入中考政策進行曲解宣傳,制造焦慮,使學生家長被動參加校外培訓。為此,意見從根源問題上著手,堅決杜絕將校外培訓結果與大中小學招生入學掛鉤。
國家教材委體育藝術學科專委會主任鐘秉樞指出,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應在各地各校構建“雙減”背景下德智體美勞全面培養的教育體系中發揮正面積極作用,滿足學生發展綜合素質的多樣化需求,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而不應圍繞中考應試、高考加分的內容進行培訓,甚至暗中與招生入學掛鉤,成為“應試”的幫兇。
鐘秉樞分析,針對非學科類培訓行業屬性突出、種類繁多等特點,此次出臺的意見明確,要堅持部門協同的工作原則,從以往的單元治理向各方協同治理的方向發展,努力建立以政府為主導,家庭、學校、社會等多元利益相關主體共同參與的治理機制,形成多元利益主體共同參與的治理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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