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即將施行 未經同意快遞擅自放快遞箱、驛站將面臨處罰
2024-01-17 點擊:次
近日,交通運輸部公布了新修訂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明確規定,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不得拋扔、踩踏快件;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按照約定在承諾的時限內將快件投遞到收件地址、收件人。
新版《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共計57條
2013年公布施行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在加強快遞市場管理、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快遞業高質量發展進程不斷加快,快遞業務量持續增長,人民群眾對快遞服務的期望不斷提高,與行業發展、行業實踐不適應、不協調的問題越來越突出,需要全面修訂。
國家郵政局表示,快遞業高質量發展產生了一些成熟經驗和制度需求,需要上升為制度安排,為快遞市場建立明確的制度預期;快遞綠色發展面臨新的任務,需要建立更為全面的制度導向,指引快遞行業綠色低碳發展;快遞企業虛假簽收、擅自使用箱遞或站遞等服務質量問題時有發生,需要強化對消費者使用快遞服務的制度保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作出了一些新的規定,需要銜接上位法的制度安排。
新版《辦法》將于2024年3月1日起實施,共9章57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促進快遞發展的保障措施,建立綠色低碳發展的制度導向,優化快遞市場秩序的規制方式,加強消費者使用快遞服務的權益保護,體現快遞安全發展的制度要求,完善快遞行業治理的制度手段等。
未經用戶同意放快遞箱 快遞最高罰3萬元
針對坊間爭議較多的快遞不上門,而是將快件自行放到自提柜、驛站等終端這一問題,新版《辦法》有了明確規定。在“快遞服務”部分第二十八條明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
同時,《辦法》第五十四條還明確了罰則。如果快遞企業未經用戶同意代為確認收到快件的;未經用戶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的;拋扔快件、踩踏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辦法》也明確了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當面驗收快件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與用戶另行約定快件投遞服務方式和確認收到快件方式。
來源不明的快件 快遞企業要提供寄件人必要信息
此外,近些年一些包裹到付、快遞代收貨款等騙局頻頻出現,針對這一情況,新版《辦法》也明確了快遞公司的責任。
《辦法》第二十七條明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遞快件,應當告知收件人有權當面驗收快件,查看內件物品與快遞運單記載是否一致。快遞包裝出現明顯破損或者內件物品為易碎品的,應當告知收件人可以查看內件物品或者拒收快件。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事先書面約定收件人查看內件物品具體方式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快遞運單上以醒目方式注明。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收件人收到來源不明的快件,要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寄件人姓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等必要信息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提供其掌握的信息。
《辦法》明確,隱瞞、虛構寄遞流程信息的;虛構快遞物品的名稱、數量、重量信息的;虛構快遞服務費金額信息的;寄件人提供的收寄地址與快件實際收寄地址不一致,未在快遞運單上一并如實記錄的;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向收件人提供寄件人信息的。
快遞企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進行非法活動的,將線索移送有關部門。
在綠色環保方面,《辦法》強調了綠色發展原則,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堅持綠色低碳發展,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有效節約資源,避免過度包裝。
另外,《辦法》明確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使用、倒賣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含電子運單)制作、使用、保管、銷毀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采取加密、去標識化等安全技術措施保護快遞運單信息安全,保證快件可以跟蹤查詢等。
業內人士認為,《辦法》聚焦了近年來快遞業在服務質量、運行安全、市場秩序、生態環保等方面反映出來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健全相關制度安排,以更好適應快遞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實際需要。《辦法》的出臺,對快遞企業服務方式提出了新要求,強調了用戶同意在快遞服務中的重要性。這無疑會促使快遞企業加強終端投遞管理,規范快遞小哥操作,同時,也會增強快遞小哥的服務意識,推動快遞行業回歸“以人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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