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普通的民事合同糾紛,因為法院違法,竟演變成了一場持續八年多的司法拉鋸戰。回首這漫漫司法申訴之旅,張清新不禁悲從中來。 一起普通的民事糾紛 “要是我當年配合他,就不會后來受這些折磨了。”河南省新鄉市暉苑房地產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暉苑公司”)執行董事張清新有點后悔。 2002年1月28日,新鄉市原郊區經委(后改稱牧野區發改委)副主任張性田和新鄉縣二建副經理趙家禮找到張清新,說想買暉苑公司正在建的房子。“他說有塊10畝多的地,價值約270萬元,他以170萬元的價格優惠賣給我們,讓我給他的房價也相應地作出優惠。我以為那塊地已經歸他了,就同意了。”張清新說。
為保險起見,張清新與張性田簽訂了兩份協議。第一份約定暉苑公司將原本為每平方米5000元的營業房以每平方米4000元的優惠價格賣給張性田,1000平方米共優惠100萬元,張性田將其開發的人民路西段路北10.5畝土地按總價170萬元交付暉苑公司開發。由于張清新對張性田是否享有10.5畝土地的開發權存有疑慮,雙方又約定第二份協議,規定如果此協議無法履行,則張性田仍按每平方米5000元的價格購買暉苑公司的營業房。
之后,張性田交了60萬元的定金,暉苑公司也開始著手辦理10.5畝土地的轉讓手續。但是在辦理10.5畝土地過戶的過程中,暉苑公司發現該土地的使用權屬集體所有。“張性田完全是利用我公司幫助他貪污百萬元集體資產,這種事我們不能干。”因此,張清新提出終止第一份協議,要求雙方按照第二份約定履行購房合同。此時張性田提出退房,要求暉苑公司返還其60萬元定金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張清新說,暉苑公司正準備把60萬元還給張性田時,后者2002年9月3日將他們起訴至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張性田訴稱,暉苑公司房產手續不全,而且未按承諾足額征夠規劃用地面積,同時拒絕出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又將其所購買的營業樓售給他人,已構成違約,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暉苑公司在辦完相關住房手續費后降低銷售價格15%后繼續履行合同,同時判令暉苑公司向張性田雙倍返還定金,共120萬元。
張清新稱,暉苑公司的房產手續是完備的,取得的房產證也被法院認可了。在暉苑公司提出履行第二份協議時,張性田不同意,提出終止合同。在張性田未按約定支付第二期房款且未簽訂正式合同的情況下,暉苑公司也同意終止合同,因此終止合同是雙方合意的行為,暉苑公司也以通知了張性田。
省高院確認“閃電拍賣”房產違法
這本是一起普通的民事合同糾紛,但是隨著法院的“動作頻頻”,事情越來越復雜。
就在此案尚未審理時,張性田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新鄉中院同意其申請并凍結暉苑公司銀行存款120萬元,并查封其兩層標的房產。2002年9月27日,新鄉中院向已經租用這兩層房產的超市下發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暫停向暉苑公司支付租金,如租金到期應交法院提存。
張清新說,新鄉中院在超標查封又未解封的情況下,又對租金進行提存。按照租賃合同,超市兩年租金共160萬元。暉苑公司認為,法院在扣除判決應履行義務外,余額應返還暉苑公司。但新鄉中院表示,雖然他們向超市下發了協助執行通知書,但超市并未把租金交付中院提存。張清新對此難以認同。“他們不讓租戶給我們交租金,他們也沒收到租金,那這些租金哪兒去了?”
2003年1月16日,新鄉中法作出判決,判令暉苑公司于判決后20日內補全預售手續,否則雙倍返還張性田定金120萬元。
暉苑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訴。省高院以程序不當為由撤銷一審判決,發回中院重審。2004年3月7日,新鄉中院再次作出判決,基本維持一審原判。
暉苑公司再次上訴。2004年9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雙方在違約問題上都存在一定過失,張性田要求暉苑公司雙倍返還定金的主張不予支持,判決暉苑公司返還張性田支付的60萬元,并賠償該60萬元的利息損失。
暉苑公司認可這一判決,但是未執行賠償,因為他們已被法院凍結、查封財產數百萬元,一直未予返還。此后,他們的官司重點便成了向法院討要被查封的財產,誰知竟6年多未果。
令暉苑公司不能接受的是,該案執行標的只有60多萬元,新鄉中院在已經凍結100多萬元存款的情況下,又重復執行,2006年將他們市值160多萬元的門面房進行了“閃電拍賣”。“將我們的房子嚴重低估不說,2006年7月4日作出的評估報告,第二天就拍賣,第三天就將房產抵給張性田,這樣的拍賣程序嚴重違法!”張清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