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暉苑公司的一再申訴下,2009年10月14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16號裁定,確認新鄉市中院拍賣暉苑公司兩間門面房的執行行為違法。暉苑公司可據這一裁定向新鄉中院提出賠償請求。
該裁定是省高法終審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然而,新鄉中院一直拒絕執行。暉苑公司多次提出賠償請求,新鄉中院都不予立案。無奈之下,張清新只好四處上訪。
借口最高法“調卷”拖延賠償程序?
“這是一起嚴重違法的案件。法院用司法手段查封提存的數額遠遠大于矛盾爭議標的,屬于典型的重復、超標的查封,里面有很多問題。涉案的法院工作人員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河南省委政法委巡視組副組長萬峰說。
萬峰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2010年5月,河南省委政法委根據中央黨內監督原則和中央巡視工作條例成立巡視辦,確定了三個地方:新鄉市、平頂山市和安陽市,“我參加的是新鄉執法巡視組。”
據萬峰介紹,2010年5~8月,他們一共接訪了3000多人次,其中約有1/3是涉及法院系統。“就是在這期間,張清新找到了我們。”巡視組聽完張清新的敘述,判斷這是一起嚴重的違法執行案件。巡視組給河南省高院發函,希望省高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萬峰告訴記者,省高院院長張立勇批示新鄉中院兩天之內解決問題。
據記者拿到的一份名為《省高法巡查問責辦征求省政法委巡視組意見內容》的材料顯示,2010年6月,省高院向省政法委巡視組征求意見,得出的結論是:新鄉中院的提存、拍賣行為都屬不當,省高法準備糾正。這份材料還表明,省高院已意識到,“此案辦理到如此程度不僅僅是法院人員素質問題,可能有更深層次的問題,是受利益驅動造成的”。
在這份材料中,省高院提出,“關于暉苑公司要求的賠償問題,由于卷宗材料在最高人民法院,須待最高法審理完畢后,再決定啟動賠償程序”。
對此,萬峰質疑說:“哪一條法律規定,中院對終審裁定不服可向最高法申訴?”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九條規定,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及三大訴訟法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決,下級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不具有申訴權。
巡視組要求新鄉中院提供有關調卷手續,結果新鄉中院出示了一份2009年5月10日的“借卷函”,而省高院的終審裁定作出的時間是2009年10月14日,新鄉中院向最高法“申訴”的時間是2010年5月6日。也就是說,新鄉中院還沒有向最高法“申訴”、省高院也還沒有作出裁定,最高法就已經借走了相關案卷。萬峰認為,最高法“調卷”一說難以成立。
據萬峰介紹,新鄉中院后來改稱自己不是向最高法“申訴”,而是向最高法“反映情況”。最高法2010年7月21日出具的一份情況說明表明,新鄉中院不服省高院16號裁定向最高法提出申訴,最高法立案庭2010年5月14日受理,并轉賠償辦復查。“如此一來,這個案子就又拖了好幾個月。”萬峰說。
賠償案終于開庭
距離省高院作出16號裁定已經一年多過去了,但裁定并沒有被執行。對此巡視組也頗為無奈。“法律上規定,終審裁定在兩個月之內必須執行,但不執行怎么辦呢?沒有罰則。我認為,新鄉中院不執行和省高院后來的曖昧態度都說明了一個問題,法院內部在護短。”萬峰直截了當地說。
巡視組認為,此案辦理過程中涉嫌多次違法,問題比較嚴重,相關法官玩乎職守,涉嫌刑事責任,但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得看后果,沒有結果不好追究責任,因此需要先定給國家造成了多少損失。“這樣一來,法院系統肯定要拼命壓低賠償數額,因為賠償數額越高,相關人員責任越大。承辦法官為了保護自己,加上地方保護主義,這就導致這個案子無休無止地往下拖。”
萬峰告訴記者,2010年10月,最高法將案卷退回省高院。“這時新鄉中院和省高院都沒話說了,這才正式決定對暉苑公司的賠償申請進行聽證。”
2011年1月19日,河南省高院開庭聽證審理新鄉中院違法拍賣暉苑公司房產的國家賠償案。暉苑公司要求新鄉中院返還其兩間門面房并恢復原狀。新鄉中院辯稱,省高院16號裁定確認的是中院拍賣執行行為違法,并沒有撤銷其據以執行的判決書,所以對暉苑公司的房產實施強制執行“至今也是合法的,暉苑公司的請求于法無據”。
暉苑公司代理人對此表示非常憤怒。新鄉中院的代理人則以必須得到批準為由拒絕了記者的采訪請求。
因法院提存租金導致暉苑公司損失160多萬元的賠償案件,近日也終于立案。
目前,張清新仍在忐忑不安地等待著最后的賠償結果。8年多來,他一直在這種焦灼的等待中度過。他對結果感到悲觀,但他的女兒卻堅信法律的力量終會顯現。案發時,張清新的女兒還在上初中,因為這個官司在考大學時報考了法律專業。現在,她已經是中國政法大學的研究生了,官司卻還沒打完。王俊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