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發現新購買的精裝修現房有人居住過的痕跡,劉女士將開發商北京金地世紀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房屋折舊損失17萬,同時索賠因配套設施與宣傳資料不符造成的損失10萬元。記者上午從朝陽法院獲悉,法院經審理認定開發商違約,劉女士獲賠房屋賠償款3萬元。
2005年12月1日,劉女士與金地世紀緣房地產公司簽訂合同,以13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套精裝修現房。據劉女士稱,2006年7月她入住后,發現該房屋有他人住過的跡象。具體表現為廚房設施上有油污、吸油煙機按鍵上的字因長期使用已模糊不清、坐便器蓋損壞、馬桶里有大量污垢等等。此外,劉女士還在信箱中發現了大量2003年1月到2005年10月間的信件和物業繳費通知單等。
劉女士表示,購房時開發商只稱該套房屋是尾房,并未告知是舊房,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以新房的價格購買了一套舊房,這給她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因此,劉女士要求按每月租金收益5000元標準計算,提出了索賠房屋在他人居住34個月期間的折舊損失17萬元。另因開發商在宣傳資料中顯示的“國際標準多功能會議廳、公共秘書中心、財務代理處、游泳池、商務中心、健身房、證券中心”等未兌現,索賠10萬。
金地世紀緣公司在法庭上表示,劉女士所購房屋確實作過周轉用房。劉女士入住前公司進行了重新粉刷,對此劉女士是知情的,雙方成交價格也因此而有所優惠。另外,劉女士購買的是現房,雙方是在劉女士實際看房后簽訂的合同,劉女士購房前應當知曉小區內無會所的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女士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雖未明確約定房屋為新房或舊房,但根據一般的交易規則,開發商應當提供未經他人使用過的房屋。現開發商所提供的房屋為周轉用房,且沒有證據證明劉女士在購買時明知該情況,故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最終,法院結合房屋使用時間、房屋折舊以及房屋折舊對劉女士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判令開發商賠償3萬元。同時法院認為,由于劉女士購房時已為現房,其應當知曉房屋附近的建筑、設施情況,因此其因配套設施與宣傳不符提出的索賠請求,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