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記者昨天從國土資源部網站了解到,國土資源部已經啟動搶險救災和災后重建用地審批快速通道,加快編制災后重建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災后重建用地規模和布局。
國土資源部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災區各類用地的特殊要求,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報批材料,調整審批程序,保證高效、及時、依法用地。
國土資源部在6月10日下發的《關于實行保障災后恢復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中明確要求,災區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行八項特殊政策,支持災區恢復和重建。
多途徑保障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滿足災后重建用地需求。今年,災后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設用地,由災區各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國家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安排,指標不足的,可預支安排,并經分類統計后上報。國土資源部在國家計劃指標中給予追加認定。
此外,國土資源部將調整審批程序,為搶險救災和災后重建啟動用地審批快速通道。對于增強災區防災抗災能力的新建基礎設施和重點工程項目,需國土資源部進行用地預審的,委托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理,可以先行用地。
國土資源部將實施特殊供地政策,降低成本、加快速度支持災區恢復和重建。包括采用行政劃撥和協議出讓供地政策,調整地價標準降低出讓地價等。
凡利用政府投資、社會捐助以及自行集資為受災群眾建設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可以比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劃撥供應用地。
牽頭起草《通知》的部規劃司負責人在接受《國土資源報》記者采訪時說,國土資源部要求市縣人民政府應對災后地價標準及時調整。
在未對因災降低的地價標準進行調整之前,對投資規模大,對災區經濟發展作用明顯的工業項目和大型商業設施用地,市(縣)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地價標準。
對利用政府投資、社會捐款以及自行集資為受災群眾建設城鎮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可比照經濟適用房政策采取劃撥方式供地。
對經營性基礎設施、公益設施用地,采取BOT、TOT方式建設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地。
對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的工業企業,市(縣)政府在收回其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