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上午,闕敬德涉嫌貪污,張志琴涉嫌貪污、挪用資金、重大責任事故罪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闕敬德和張志琴戴著手銬走進審判庭,伸長了脖子在旁聽席里尋找熟悉的身影,而他們的親友們只有不斷拭淚,相顧無言。這一天,對他們而言,實在太過于煎熬。
兩人在庭上都相當沉默,但均表示罪名屬實,只是闕敬德對貪污具體數額有異議。
公訴人在法庭上指控兩人在發生倒樓事故的梅都公司改制過程中貪污4000余萬元;此外,張志琴涉嫌挪用資金4.4億元,并在倒樓事故中犯有重大責任事故罪。
關于闕敬德、張志琴涉嫌貪污環節,公訴人稱,1995年12月,闕敬德、張志琴受上海市閔行區梅隴鎮政府征地服務所委派,分別擔任集體企業梅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經理和董事、副經理。
2000年9月至2001年4月間,闕敬德、張志琴利用職務便利,在梅都公司改制過程中,采用隱匿、欺騙等手段,致使梅都公司的4000余萬元資產未被計入資產置換價格。其中二人謊稱綠梅公寓部分資產不屬梅都公司所有,在改制中減少資產評估值2032萬元;隱匿梅都公司資產中桂梅別墅的2套房屋,減少資產評估值236萬元。
關于張志琴涉嫌挪用資金環節,公訴人指控稱,2009年3月至6月間,張志琴利用職務便利,擅自將梅都公司“蓮花河畔景苑”項目銷售款4.4億元,通過其個人賬戶或其所控制的上海江納實業有限公司(股東為張志琴的妻子和兒子)、上海都納實業有限公司(股東為張志琴及其妻子)賬戶,在金融機構購買理財產品。
法院將擇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