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謝磊
晨報訊 辛辛苦苦攢錢買了套兩居室的房子,不想拿到房子后卻發現面積比合同約定少了1.63平方米。為拿回被多收的房款,費女士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
一年前,費女士與某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一套兩居室的新房。雙方合同中約定,該新房的房屋暫測面積為87.44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9400元的單價,費女士繳納了全部房款。
不久前,房子終于可以交付了,可剛拿到新居鑰匙的費女士還沒來得及高興,就聽到了一個消息。有購房者反映,房屋實際面積與合同約定的面積有出入,多的相差好幾個平方米。半信半疑的費女士于是找來專業公司對新居的實際面積做測量,結果發現,房屋面積比合同約定少了1.63平方米。“按照9400元的單價,我的房款中有1.5萬元被開發商多收。”費女士向開發商討要不成,只得到松江法院起訴,要求開發商退還多收取的房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費女士購買的房屋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的面積相比,誤差在3%內。
最終,松江法院判決開發商返還費女士房款1.5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