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案,判令生產“資美惠子”美白護膚產品的廠家和銷售商共同賠償消費者羅某各項費用200908元。
被告施某開辦的株洲市某美容會所是蔣某美容會所的加盟店,原告羅某系施某的客戶。
2008 年10月,羅某從該美容院購買了被告廣州市金由美化妝品有限公司和廣州天姿麗化妝品有限公司共同生產出品的“資美惠子”品牌系列美白護膚產品一套,價值5317.9元。在連續使用該護膚品至2009年1月時,羅某的雙腿出現疼痛、震顫等病癥,先后在株洲市一醫院等多家醫院治療后均未治愈。
在湖南省湘雅醫院就診時,專家懷疑可能是使用的化妝品問題。羅某便到湖南省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所做尿汞檢查,診斷為慢性中度汞中毒,周圍神經病。又將所用化妝品做檢測,鑒定結果為該化妝品汞的含量均超標。其中的嫩膚強固霜、嫩膚分解霜、嫩膚抽色霜均超出國家強制標準1萬倍。
羅某認為,自己的病情完全是使用有毒劣質化妝品所致,于是將銷售商施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后續治療費、精神撫慰金、誤工費等經濟損失共計200908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雙方共同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鑒定中心對羅某的身體損害進行鑒定。湖南省湘雅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認為羅某病情符合使用“資美惠子”美白產品所致慢性中度汞中毒及周圍神經病,傷后需全休半年,后期治療費為5000元。在審理中,施某申請將生產廠商及中間經銷商追加為本案被告,獲法院支持。
法院審理認為,羅某因購買使用金由美公司、天姿麗公司生產出品的“資美惠子”護膚品而造成身體損害的結果,系“資美惠子”護膚品中汞的含量超過國家允許的安全范圍所致,侵犯了羅某的生命健康權。故金由美公司、天姿麗公司應共同承擔本案全部賠償責任。銷售商蔣某、施某系經銷商和美容服務者,雖不明知該產品有毒物質超標,屬于不合格產品,但對自己經營的商品是否合格負有監督、審查義務,亦應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