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14時20分報道,新《保險法》10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由于此次新保險法出臺正逢國際金融危機的蔓延,而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安全穩健的關鍵。
因此,新法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進一步完善,保險監管機構的職權范圍和有權采取的監管措施適度增加。
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監管的三支柱之一,按新《保險法》規定,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保監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責令增加資本金、辦理再保險,限制業務范圍,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或者比例,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責令拍賣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等監管措施。對于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保險公司,保監機構可以依法對該保險公司實行接管。
按新法規定,保監機構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發布有關保險業監督管理的規章。不過,隨著對保險公司投資的要求放寬,保險公司的股東將出現多元化,股東的決策權將直接影響公司的經營和風險。新《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的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危及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由保監機構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保監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有的保險公司的股權。
在監管措施方面,新《保險法》不僅賦予了保監機構對保險機構的現場檢查權,還賦予了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調查權;除保留了原《保險法》中對相關銀行賬戶的查詢權以外,還增加了在特定情形下封存相關資料,以及申請人民法院凍結或者查封的權力。同時可以與邊防部門合作,限制涉嫌違法、違規保險公司高管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