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新《保險法》有效落實,昨日,保監會發布了修改后的三個保險專業機構監管規定及《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和保險中介市場進行了嚴格界定,并將于10月1日起實施。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修改后的三個保險專業中介監管規章,主要對市場準入、經營規則、市場退出、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修訂。據記者了解,修改后的規章提高了保險中介的市場準入標準,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保險經紀機構、全國性代理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調整為1000萬元,將經營區域為注冊地所在省 (自治區、直轄市)的代理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提高到200萬元;要求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記錄;提高了高管任職的資格條件。
而《辦法》則明確規定了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中介業務活動中的禁止行為,并規定發現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并案查處,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及司法機關移送。
險企經營門檻提高
保監會對原來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也進行了修改,主要提高了險企的準入門檻。
由于新《保險法》提高了中資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的設立條件,該《管理規定》明確要求設立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需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同時,保險公司股東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另一方面,設立分支機構的條件也有所提高,保險公司除需滿足“上一年度償付能力充足”以外,還要求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