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朱燕) 王先生投保重大疾病保險后患上惡性腫瘤,當他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時卻被保險公司拒賠,王先生將保險公司訴上法庭。記者昨天獲悉,西城法院一審認定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不成立,應給付王先生保險金4萬元。
王先生2003年與一家保險公司訂立了重大疾病保險合同。此后5年一直按期交納保費。
2004年,王先生被確診患上了骨巨細胞瘤,并進行了多次治療,2008年被醫院最終確認患有全身多發惡性巨細胞瘤。
2008年7月,王先生向投保的保險公司提出了理賠申請。但是,保險公司在調查中發現王先生于2004年曾有一次就診記錄,病歷中記載王先生曾在五年前腿部外傷,外敷藥物后無明顯好轉,病人未正規治療等等。
保險公司據此認為,當初在與王先生訂立保險合同時,他在投保書健康告知一欄中,明確表示其在過去五年內未曾住院檢查或治療。按照合同約定,保險公司有權依法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保險責任。因此拒絕給付保險金。
法院審理認為,從這份病歷的內容上看,并不能得出王先生曾在投保前的五年內進行過住院檢查或治療的結論。王先生被確診患上全身多發惡性巨細胞瘤,因此也有權申請一類重大疾病保險金;而保險公司不予理賠,解除合同的決定依據不足。
法院由此判決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給付王先生保險金4萬元,雙方的保險合同繼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