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異保險條款攔住重大疾病提前給付
要理賠?先證明自己活不過半年!
本報訊 (記者 王震)昨天下午,蔡女士終于拿到2.5萬元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來3年前她就應該拿到這筆錢,可是一條奇怪的保險條款擋住了她的理賠之路。
2003年,蔡女士買了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的長泰安康保險(B),每年繳1280元保費,共繳20年,保險金額是5萬元。保險業務員說,期間如生重病就會賠一半保險金。
2006年,她做心臟瓣膜置換手術,由于這個手術屬于保險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她便找到當時的保險業務員要求提前領取保險金。卻被告知,根據合同條款,她必須先到醫院開證明,證明自己的生命只剩下6個月時間!
她再細看保險合同,果然“保險責任”一條寫著:“經保險人聘請的醫師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認定被保險人平均存活期間在6個月以內,被保險人可申請重大疾病提前給付。”結果她跑了幾家醫院,均未開到這個證明。
武漢市第三醫院副院長、醫學博士、教授謝衛國說,如果病人只活了一個月,遠遠不到半年,家屬扯皮怎么辦?如果病人活過半年,反過頭來指責醫院讓其承受沉重心理負擔怎么辦?沒有哪家醫院敢開這種證明。
前天,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武漢分公司理賠部主管接受采訪時說,這個條款確實引發過爭議,總公司已通知理賠過程中不再采用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