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自《健康保險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執行。
新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對健康保險產品有明確的規定,確定為保險保障。改變了原有的肩負保障和投資理財雙功能,大大降低了投保人購買健康保險產品的成本支出。
為了防范誤導,保證新老產品的平穩過渡,保監會對新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實施中的一些問題加以明確:比如保險責任僅包含意外事故造成的醫療費用補償的保險產品,暫不適用《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和本《通知》,適用于中國保監會有關意外保險產品的監管規定;保險公司經營健康保險的,應高度重視制度、系統建設及人才隊伍的培養,并應于2008年1月1日前達到《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相關各項條件;保險公司經營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應逐步成立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形成合作醫院網絡,建立有效的醫療費用管理制度;保險公司在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產品備案或者審批時,應將有關健康保險產品的條款調整管理辦法和費率管理辦法與精算報告分開報送。中國保監會將通過內部網站向各地保監局公布健康保險產品條款調整辦法和費率管理辦法。
通知還強調,短期個人健康保險產品的費率上下浮動范圍不得超過基準費率的30%。短期健康保險產品的上一事故年度的再保后賠付率超過150%或者產品經營時間超過3年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在過去3個事故年度的再保后賠付率連續超過100%的,精算責任人必須在產品定價回顧報告中解釋實際經營與產品定價出現重大偏差的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