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消息稱,今年11月國家環保部將發布“車內空氣污染物限值標準”。(見本報第3071期A14版)。這條消息引起了吳女士的注意。吳女士家有個剛滿月的孩子,最近有買車打算,她特別關注車內空氣質量。“這個標準是不是能保證消費者買到的車,車內空氣質量都是合格的?”她迫切地給本報打來電話詢問,并表示要把買車計劃推遲到年底。
吳女士是眾多關注車內空氣質量的消費者之一。
2004年北京發生首起消費者起訴車內苯超標導致乘客患白血病死亡的糾紛,雖然原告最終因國家尚無車內空氣質量標準和證據不足等原因敗訴,但車內空氣質量問題從此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 消費者最關心標準的實用性
“是不是標準出臺后,所有在市場上出售的車輛都將符合標準?”楊先生在接受采訪時最關心這個問題,“如果那樣,消費者就省心了。”
目前,記者從國家環保部公開渠道沒有得到限制標準草案的內容,但可以看到去年年底國家環保總局(現國家環保部)發布的《車內揮發性有機物和醛酮類物質采樣測定方法》,這個方法只是一個“指導性標準”,并非強制性標準。一位業內專家分析說,這就意味著各個汽車企業都可以說自家的新車車內空氣質量是合格的,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時依然無法可依。如果今年11月出臺的“車內空氣污染物限值標準”也是指導性的,就沒有太多實際意義。
梁先生最關心的是,測試是否方便和測試費用的高低。“我希望對車內空氣進行測試的地點能多一點,費用低一點。”
“到底應該什么時候測試呢?是剛買車的時候嗎?”葉女士最近打算買一輛二手的本田車,她很關心二手車檢測是否也可以參照這個標準。
■ 專家期望標準科學、可行
記者就這些消費者最關心的問題,采訪了有關專家。
中國汽車工業協會專務副秘書長杜芳慈說,標準出臺如果能促使企業使用更環保的材料,將是一件好事,但是是否使用還要等標準實施一段時間后才能判斷。他認為,隨著汽車社會的發展,人們重視車內空氣質量是一個趨勢。“但是,在確定空氣質量不合格后,追溯污染源將是一個難題。”他說。
國家環保部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主任湯大剛特別強調了標準的實用性和科學性。他建議,可以從控制車內使用材料的環保性來控制車內污染。他說:“從零部件上把關是一個可行的方法,也是國際有關機構正在考慮的方式。比如,市場上銷售的黏合劑的苯含量都達標,塑料件的污染物釋放都達標,那么作為終端產品的汽車,車內污染情況就會好很多。”
一位業內專家告訴記者,目前歐洲和美國都沒有類似的車內空氣質量標準,因為制訂車內空氣質量標準存在技術難題。他說:“車在陽光下暴曬兩個小時與在地下車庫存放兩個小時,測試出的結果肯定大不一樣,因為高溫會導致更多的污染物釋放。所以測試首先要有統一的測試條件,而這樣的條件必須非常細化,比如測試時發動機是啟動還是不啟動?把測試儀器放進車內,是用1秒鐘還是1分鐘等。”
記者曾打電話給北京某汽車空氣質量檢測公司,得的報價是“檢測包括甲醛、氨、苯等一共7項,每項300元。”
“檢測之前有什么注意事項嗎?”記者問,“比如要在陰涼的地方停放一會兒?”
公司工作人員回答:“不用,你直接開過來就行。”
按照專家的觀點,這樣的檢測顯然對消費者沒有實際意義。
■ 標準出臺意義長遠
“標準是一個依據,是判定質量是否符合要求的基礎。如果沒有標準,即使對車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沒有法定的標準可以衡量,消費者維權則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另外,標準的出臺也使得消費者在判定所購汽車質量是否合格上增加了一項驗收標準。從這些角度看,‘車內空氣污染物限值標準’的出臺是一大進步,對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增加了一層保障。”北京北方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楊健在接受采訪時說。
當記者詢問如果標準出臺,類似2004年車內苯超標糾紛的判定是否有據可依,楊健說:“消費者如果再遇到類似事件,有了車內空氣質量標準,可以在根據標準檢測后,判定是否存在車內污染,對車內存在污染的事實的認定有積極的意義。不過,標準只是認定事實的依據,事實的發生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是消費者維權時必須要證明的問題。那么,消費者就需要有證據證明,車內空氣質量不符合標準是否是導致其患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而在這些因果關系的認定上,肯定存在一定難度,但這是此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普遍存在的難題,不是車內污染導致疾病判定所特有的問題。”
有關人士表示,由于標準的制訂存在一定的爭議,原訂2004年年底前出臺的計劃已經推到了2008年。“車內空氣污染物限值標準”一經出臺,會給國內汽車制造業帶來不小的影響,將促進汽車生產企業使用更加環保的材料。“雖然這種變化給消費者帶來的實惠很難立竿見影,也很難量化,但標準出臺的意義是長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