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正式發布并推行的《北京市汽車維修合同》示范文本明確規定,托修車輛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應聯系托修方認可的其他維修企業進行維修,并承擔修理費用。托修方自備維修材料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由北京市工商局與北京市運輸管理局聯合發布的《北京市汽車維修合同》,針對容易產生糾紛的環節作了細致規定:在社會關注的承修方私用托修車輛問題上,規定除因維修或檢驗目的外,承修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車輛,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維修材料方面,規定承修方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及雙方約定的維修材料,否則應當無條件更換,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影響托修方使用車輛的,還要按遲延交車的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目前,北京市共有汽車維修業戶5800多戶,建立110余種品牌車型的特約維修站500多個。2007年,北京市汽車維修企業共維修車輛982萬輛次,營業收入443.6億元,同比增長14.09%。
近年來,北京汽車維修糾紛呈上升趨勢,維修中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過程不透明、故障診斷不清、夸大故障等問題依然存在。有些維修廠家沒有與托修方簽訂維修合同,有些雖有合同單據但內容過于簡單、權利義務不對等,在發生糾紛后雙方都無法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增加了解決糾紛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