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國務院辦公廳公布《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該條例10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公共機構超標準、超編制購置公務用車或者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污染車輛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并對車輛采取收回、拍賣、退還等方式處理。
該條例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公共機構的公務用車應當按照標準配備,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并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條例》還特別強調,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