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豐田公司2日宣布,由于汽車引擎可能存在缺陷,公司下周將在美國召回大約13.8萬輛雷克薩斯汽車
7月4日質檢總局近日通告,為了規范和加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預防和消除汽車產品因存在缺陷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維護公共安全、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質檢總局以2004年會同發改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為基礎,起草了《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目前,質檢總局已將條例征求意見稿在網上公示,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一旦順利升級為管理條例,意味著汽車召回管理的監管范圍、監管力度、威懾力、罰則上限等將全面升級,可謂正當其時。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于2004年3月15日正式發布,從當年10月1日起開始正式實施,當時我國正是以缺陷汽車產品為試點首次實施召回制度。據統計,從2004年開始實施汽車產品召回,截至2009年底,我國共召回汽車321萬多輛,對保護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和正當權益、提升汽車質量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對其他產品召回制度的實施摸索出一套經驗。
然而,中國汽車市場從2004年產銷首次雙雙突破500萬輛,發展到2009年產銷雙超1300萬輛,僅用5年時間就站到了全球新車市場之巔,這種發展速度是汽車召回制度設計部門當初斷然預料不到的。因此,站在當下考量《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的威懾力,無論是受部門規章的行政處罰力度所限,最高3萬元的罰款,還是召回管理的具體范圍等,都需要及時全面升級,以適應全球最大新車市場的地位,更有力地拉動汽車消費,并為中國汽車產業由大轉強發揮更強的引導作用。
尤其是不久前,引起各國汽車業廣泛關注的豐田召回事件,更從制度法規建設層面警示,對于中國、美國、日本這樣的汽車消費大國,汽車召回管理制度必須與時俱進,亡羊補牢,才能更好地起到保護消費者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