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質檢總局相關人士處了解到,與《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相比,《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的管理范圍擴大了。例如,記者發現,《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第五條指出:“本規定所稱汽車產品,指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用于載運人員、貨物,由動力驅動或者被牽引的道路車輛。”而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三條指出:“本條例所稱汽車產品,是指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用于在道路上行駛的汽車、汽車列車和掛車以及輪胎、底盤、兒童安全座椅等涉及安全的重要零部件。”對比不難看出,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范圍將由車輛延伸至重要零部件。據權威人士介紹,目前汽車工業的特點決定了很多整車召回其實是由于某一批次零部件質量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召回管理范圍的擴大對于強化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分析條例征求意見稿,主管部門對缺陷汽車的調查權大幅度增加。記者研究條例草案發現,第十五條列舉的調查措施包括“進入生產者、進口商或者境外生產者在境內的代理商、銷售者、修理者、租賃者等相關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必要時,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向相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公開征求相關信息”“要求經營者提供調查所需其他相關資料”“主管部門對汽車產品缺陷進行調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等。而相應的,按照條例征求意見稿,廠家報告缺陷汽車產品相關信息的義務也增加了。這有利于明確廠家應當承擔的責任,更有利于主管部門依法利用各種調查手段對相關缺陷汽車產品徹查到底。
條例征求意見稿的一大亮點就是威懾力大大提高。例如,隱瞞缺陷責任可能會被處以違法生產、銷售、進口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生產者不配合缺陷調查的,有可能被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等。這比過去3萬元的罰款上限威懾力增強了許多。同時,條例征求意見稿中明確“違反本條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當說,這些罰則疊加,將使不法廠家面臨高昂的違法成本。
與老的規定相比,條例征求意見稿的另外一大亮點是政府各相關部門將建立聯動機制形成合力。例如第三十五條召回信息化建設指出“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設,組織建立汽車產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統,負責收集、分析與處理有關信息”;第三十六條信息共享機制指出“主管部門開展缺陷調查和監督管理時,應當會同國務院公安、交通、商務、工商、衛生等部門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和車主、安全技術檢驗、維修、銷售、人身傷害等信息共享機制”等。
而條例征求意見稿中,“汽車產品的進口商或者境外生產者在境內的代理商應當將境外生產者的召回信息同步向主管部門通報”這條,將改變一些汽車廠家在中國的召回時效晚于海外市場的頑疾。
記者認為,研究條例征求意見稿,其中對召回管理的一些“升級亮點”,其實體現出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侵權責任法中的多條涉及產品召回規定的精神,是以汽車產品為范本,全面推進各項產品召回管理制度實施的又一次深入探索,也是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