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打食品生產經營中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濫用食品添加劑以及飼料、水產養殖中使用違禁藥物,衛生部、農業部等部門公布151種食品和飼料中非法添加名單,包括47種可能在食品中“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22種“易濫用食品添加劑”和82種“禁止在飼料、動物飲用水和畜禽水產養殖過程中使用的藥物和物質”的名單。并指出將依法嚴懲非法添加行為。
這樣的公布是必要的,可以讓消費者知悉哪些是不準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及食品添加劑。但這僅僅是第一步,我們還需要跟進具體的法條比尺,全面細化相關保障與究責的法律措施。首先,我們應比照《刑法》與《食品安全法》,及《消法》的相關條款,補白必要的司法解釋,使懲罰機制更加明晰,從而力求最大限度地減縮自由裁量的空間。比如,對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在何種可量化的具體情形下應“依法受到刑事追究”,具體應判多少年?在什么情況下才算“后果嚴重”,而被判處死刑?
再者僅有公開“添加物黑名單”還遠遠不夠,還必須公布如何發現黑心商人繼續添加“禁添物”的具體辦法。沒有發現,后面的懲處便約等于零,是空對空地高喊嚴打口號。特別是從近日來的相關報道中,我們這才明白,食品里加這么多的含毒化學劑,本以為相關權威部門因為不明白才有不作為行為,原來他們全知道,且知道得如此之細。既然知道,就該盡快拿出杜絕和防范黑心商人添加“黑毒”的辦法。因為普通消費者不可能都是孫悟空,也非一流的化學成份的分析專家,靠自己的火眼金睛和鼻孔,能看出和嗅出化學成分來。因為化學的東西那么多,你就是戶戶花一個億買臺儀器置于家中,也未必都能檢測出來。
這個時候,只有靠公共監管者切實履行起自己的職責來。我們需要盡快制度性蕩滌當前食品安全監管領域普遍存在的“養魚執法”的潛規則。據調查,目前之所以出現“馬后炮”式的監管,根源還是現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生病了。一些地方監管部門的辦公經費和人員工資,要依靠上級返還的收費罰款來“解決”,這多少造成了一些部門和工作人員的“執法為利”。我們應比照我國《食品安全法》的法條精神,盡快公開譴責并叫停這種嚴重扭曲助長食品違法的“罰款創收”行為,強力堵塞各類監管缺漏。只有這樣,才能及時發現并制止添加“禁添物”的違法行為。
于此基礎上,我們還應進一步明確和強化監管者在監管食品非法添加行為的責任和究責措施。比如,哪個地方發現添加國家明令禁止的食品添加劑,哪個地方在飼料、水產養殖中使用違禁藥物,就把工商局長,衛生局長,質檢局長和政府食品辦主任甚至主管食品衛生的副縣長、副市長全部撤職。如果敢在食品安全領域出現“亂世”之時,動用這樣的追究監管失職與亂職的重典,那可謂是一下抓住了問題之要脈。因為我們知道,而今國家的食品安全形勢這般嚴峻,百姓意見如此之大,最重要也是最致命的原因便是監管部門不稱職、只瀆職所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