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近兩個月的醞釀,《食品安全法》在流通領域的配套規章———《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昨日在國家工商總局官方網站正式對外公布。今后,經營者要銷售食品,必須先取得由工商部門頒發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然后才能領取登記執照;此前已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期滿前依然有效。
根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農藥殘留等超過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未經檢疫的肉類、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等13類有可能危及公眾安全的食品,被明令禁止經營。
此外,食品退市制度也獲得明確。食品經營者一旦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并報告轄區工商機關。否則,工商機關可責令其停止經營。而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經營者還應對導致或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