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北京一位市民在未開啟的雪碧中發現一只約三厘米的蟲子之后,浙江溫州一位餐飲店的老板近日也向媒體投訴,在其所購進的雪碧中竟然發現了蒼蠅。據悉,除了均對未開啟的產品中如何出現異物表示驚詫,北京的那位消費者更是將產品的生產商告上了法庭,而索賠標的則由之前的1萬元提高到了驚人的100萬元。
據當地媒體報道,20多天前,北京的這位消費者高先生的索賠金額還只有1萬元,當時他是到北京大興法院起訴該跨國公司的。“我是去年6月到酒仙橋那邊的一家超市,花48元錢買了一箱雪碧。”高先生說,開箱后,他發現其中一瓶雪碧中有一只長約3厘米的異物,經仔細辨認,異物是一只天目科蟲子。隨后,他向大興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生產該飲料的跨國公司雙倍返還貨款5元,賠償精神撫慰金1萬元,并召回有問題的同批飲料。
但是,大興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當雙方辨認完畢,法官開始主持調解時,高先生要求撤訴,并表示要把索賠金額提高到100萬元后再重新起訴。高先生近日表示,這次將向北京朝陽區法院提起訴訟。
此事經媒體報道之后,給雪碧以及生產廠家帶了的壓力還未消減,相似的一幕又在浙江上演。一家餐飲店的老板向媒體投訴,4月4日,一名顧客在他店里用餐時,意外發現一瓶未開啟的玻璃瓶裝雪碧中有一只死蒼蠅。事發之后,聞訊趕來的廠家工作人員在確認了產品系正規產品之后提出了一賠二的建議。這位店老板則表示,他并不想要求生產廠家做什么賠償,只想弄清楚,作為世界名牌,并有嚴格質量把關的跨國公司,為什么會出現這種事情?
有類似疑問的還有沈陽的消費者。去年11月,該跨國公司在沈陽出售的未開封飲料中,被發現有煙頭。當時工作人員表示瓶中出現煙頭有兩種可能:“一是飲料瓶清洗不徹底,有可能煙頭在瓶子清洗過程中沒有洗出來,另一種可能是在封蓋前煙頭進入瓶中。”但是,飲料在封蓋后還要進行兩道檢驗,“一個是光檢,如果照射到瓶中有異物就會發出警報;還有一道人工潔檢,就是人眼觀察瓶中是否有異物。”消費者表示,既有兩道檢驗程序,蟲子和煙頭為什么仍能跑到飲料中?
對于北京的高先生索賠百萬元,勝算能有多少?業內人士介紹說,如果這個事件發生在歐美法系國家,消費者得到巨額賠償是可以期待的。但從我國目前的立法及司法現狀來看,天價索賠恐難實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消費者對是否造成嚴重后果負有舉證責任,但是,從此案可以看出,舉證是非常困難的。從我國類似案件的判決結果看,賠償的金額非常有限,幾千元的賠償額已經是較高的了。據悉,同是這家跨國公司生產的飲料,也被新疆消費者發現有異物。2006年12月31日下午,焦某在超市購買兩瓶飲料。準備喝第二瓶時,發現其中有黑色異物。新疆烏魯木齊市新市區法院審理了產品責任糾紛案,法院判決被告退還飲料錢,并賠償5000元。
著名律師邱寶昌認為,廠家生產和銷售食品必須保證衛生和安全。消費者發現飲料中有異物,要求賠償是合理合法的。該跨國公司產品中出現異物,對消費者的健康是有危害的。雖然這只是極個別現象,但也給廠家敲響警鐘,如果飲料瓶中的異物不是蟲子,而是有毒物質,那后果不堪設想。
“不過,這個案子對消費者也提了個醒,要依法理性維權,因為通過訴訟判決的賠償金額不會太高,也就是雙倍賠償加一些誤工費、交通費之類的。”邱寶昌說。
據了解,根據最近公布的正在征求意見和建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第90條規定,食品經營者以假充真或者銷售不安全食品,除賠償消費者的損失以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而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只能雙倍索賠。
對這一新條款,邱寶昌提出了建議:“食品的價格有限,一瓶飲料2.5元,10倍也就是25元錢。我建議不要按食品價款的10倍賠償,而是按造成損失的10倍賠償。比如說消費者的誤工費、交通費、醫療費等損失,全按10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