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網·獨家報道】新民網了解到從9月1日起,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口食品運輸包裝上必須加施檢驗檢疫標志,應當加施而未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的出口食品一律不準出口。
加施的標志可以由企業事先申領,企業在生產加工中指定專人負責標志的管理工作,檢驗檢疫機構會對企業加施工作實施監督核查。出口食品必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口。不合格產品除不得出口外,已加貼的標志會從運輸包裝上揭下,如數交回檢驗檢疫機構。食品運輸包裝如為筐、麻袋等無法加施的不要求加施,散裝食品也不要求加施。
此項措施的出臺提高了我國出口食品質量安全,打擊食品非法出口行為,保護正規出口企業的利益,樹立消費者對中國食品質量安全的信心,同時也便于對問題產品進行追溯和召回。
新舉措是針對9月1日以后生產的出口食品,9月1日前生產的產品不需加施標志。(新民網 王洋 實習生 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