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溫家寶總理簽署第503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面對一些西方媒體對中國食品安全的惡意炒作與指責,中國政府用實際行動做出了很好的回答,也用一系列強有力的舉措向世界宣告,中國的食品安全正在有效監管下,逐漸突破“食”面埋伏。
為保食品安全,晉中市質監局正在開展食品檢驗培訓活動。
圍繞中國產品的所謂質量問題,特別是食品安全問題,一些國家近來采取了一系列頗具爭議性的做法。比如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日前宣布,將暫停從中國進口鯰魚、巴沙魚、蝦、鯪魚和鰻魚五種水產品,直到證明這些產品符合美國安全標準為止。此外,美國輿論還就所謂中國有毒寵物食品、有毒牙膏、不安全玩具、問題輪胎等進行了廣泛報道,使部分民眾對中國制造產生了誤解和不安。
現在,中國制造的商品已經遍布世界各地,面對越來越有競爭力的中國制造產品,一些國家開始以“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為借口,指責中國的出口產品。面對一些國家的指責,中國政府積極應對,用實際行動和有說服力的數據告訴世界:中國制造的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都是世界一流的。
利劍出鞘直指食品安全
7月26日,溫家寶總理簽署第503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作為我國政府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舉措。《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下簡稱《特別規定》)從多方面提出要求,為中國的食品安全保駕護航。《特別規定》的出臺,無疑是中國政府對于一些西方國家指責中國政府在食品安全工作上力有不逮的最好回擊,也將使我國的食品安全工作今后百尺竿頭、更進一步。
早在《特別規定》出臺之前,中國政府已經強化食品安全監管的多項舉措。7月10日,國家質檢總局就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工作提出具體意見;同一天,國新辦舉行新聞發布會,由農業、衛生、工商、質檢、食藥品監管等五部門,分別介紹各自落實《國家食品藥品安全“十一五”規劃》及《進出口食品安全“十一五”規劃》所采取或即將采取的措施;7月中旬,國家質檢總局披露,中國正與多個國家建立雙邊或多邊食品安全合作機制,共同應對食品安全。為處置“食品風波”,中美對口機構已連續舉行兩次電話磋商;8月份,中美擬召開副部長級食品安全會議,9月份中美還要共同舉辦第二屆食品安全峰會,若條件成熟,將簽署中美食品安全合作備忘錄……
7月25日,國務院專門就此召開常務會議,決定成立“國務院產品質量食品安全領導小組”。就食品安全監管召開專門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有史以來尚屬首次。此前,就同類問題,級別最高的會議是全國性的專項電視電話會議。譬如,最近的一次是今年2月8日召開的“全國加強食品藥品整治監管電視電話會議”,吳儀副總理出席并講話。
以上由中央政府層面和部門層面推出的一系列舉措,媒體評論指出,這些舉措都是中國在食品安全監管領域,落實以人為本理念的積極舉措。對內,既對民眾負責又事關政府形象維護;對外,既關乎國外消費者的飲食安全,又涉及中國形象的國際評價。
分析人士同時指出,針對本次“食品風波”的處置,中央政府的著力點更多圍繞著從內部找原因,從改進自身監管工作使力。即便一段時間內,部分國際輿論對中國出口食品的安全隱憂做了不負責任、有意夸大、幸災樂禍甚至是帶有敵意的挑釁性報道,中方也沒做出過度反應。這一方面體現了中國作為一個大國對世界負責任的態度,也反映中國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的堅定決心與堅強意志。
多措并舉有效監管
此次《特別規定》的出臺,不但凸顯了我國政府在食品安全問題上的姿態與決心,也通過一系列強有力的措施,對食品安全問題實行有效監管。
政策一:我國將要求生產企業承擔召回存在安全隱患產品的義務。
《特別規定》明確指出,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所謂產品召回制度,是指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存在設計缺陷或制造缺陷,并已經進入流通、消費領域,為避免缺陷產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財產損失,生產企業及時將缺陷產品從流通、消費領域收回,予以維修,或者銷毀,并承擔相關費用的制度。產品召回制度對于更有效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生產企業的信譽,最大程度地降低生產企業賠償費用具有重要意義。
《特別規定》同時要求,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如果生產企業和銷售者不履行這一規定義務,《特別規定》明確要求: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生產企業召回產品、銷售者停止銷售,對生產企業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對銷售者并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政策二:國務院立法加大食品等產品進出口監管力度。
為了確保進口到我國的產品的安全,保障我國公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我國社會經濟秩序,《特別規定》對進口產品的監管做了四方面的規定。即明確進口產品的安全要求,建立進口產品分類管理制度,建立進口產品生產經營者不良記錄和嚴格產品進口弄虛作假的法律責任。
同時,為了維護我國出口產品良好形象,整頓產品出口秩序,提升我國出口企業的國際競爭力,《特別規定》對出口產品同樣做出了四個方面的規定:明確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對出口產品的安全負責,強調出口產品檢驗人員的責任,建立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對弄虛作假的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加大處罰力度。
政策三:食品生產使用添加劑等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特別規定》明確:生產者生產產品所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
如果違反這一規定,違法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2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由此造成嚴重后果的,將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策四:地方政府不履行產品安全監管法定義務將被問責。
《特別規定》明確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領導、協調職責,本行政區域內一年多次出現產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為了強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確保有關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制度落到實處,《特別規定》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負總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對行政執法的協調、監督;統一領導、指揮產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依法組織查處產品安全事故;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對各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質檢、工商和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協調下,依法做好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特別規定》同時明確了監督管理部門不作為的法律責任。對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沒有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取得許可證照或者經過認證后,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不糾正、不處罰,造成后果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瀆職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特別規定》還要求強化監督管理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防止相互推諉。《特別規定》明確,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反規定的行為,屬于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因不立即處理或者推諉造成后果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
以上這些政策只是《特別規定》中我國為維護食品安全而采取的眾多措施中的代表。其他還有諸如食品等生產經營者嚴禁生產銷售不合法產品、銷售者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任何組織或個人都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等,從多方面采取措施來確保我國的食品安全。
突破新型貿易壁壘
7月20日,國家質檢總局局長李長江在國務院新聞發布會上,詳細介紹了中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的有關情況,用最有說服力的權威數據對中國產品的質量和食品安全做出了最好的回答。
中國出口食品在這兩年是不是質量突然下降了?不然。權威數據表明,近幾年,中國出口食品的合格率都在99%以上,過去兩年,中國出口美國的食品合格率甚至略高于美國出口中國食品的合格率。
面對如此高的產品合格率,以美國為代表的國際輿論以及美國政府、國會何以仍然“不依不饒”?香港英文報紙《南華早報》對此現象撰文指出:“食品安全,是美國最后的貿易壁壘”。因為,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美國已經沒有其他有效手段來遏止中國廉價商品的全面滲透。南非前貿易官員布隆伯格曾表示,隨著各國關稅的逐步下降,國家間設立貿易壁壘的手段大為減少,但打著為消費者利益考慮的旗號實施質量壁壘則成為一個新的選擇,“使用、濫用安全標準作為貿易壁壘的情況可能會越來越多”。
或許,這種新的貿易壁壘方式,才是中國政府和企業更應該學會去面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