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發生在北京朝陽醫院京西院區的“丈夫拒絕簽字,產婦母子雙亡”事件,至今還未從人們記憶中淡去,近日,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再次上演拒簽事件。不同的是,這一次是丈夫同意手術,拒簽的是“堅持要自己生”的產婦。但醫院并沒有聽產婦的,而是行使醫生處置權,強行為其進行剖宮產。對此事件中病人簽字權與醫生處置權之爭這個焦點,多數人對醫院的做法表示理解,也有人表示質疑。
事件回放:
產婦拒簽致子亡母危
12月3日清晨,一名29歲的臨產孕婦被轉送至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進行搶救。此前,該產婦被廣州某醫院診斷為“無胎心”,并懷疑有胎盤低置。醫生檢查發現,胎心很微弱,產婦下體一直在少量流血,卻沒有痛感。醫生分析認為,產婦已有胎盤早剝癥狀,如果不盡快手術,將導致胎兒宮內缺氧窒息死亡,并引發母體大出血,造成“一尸兩命”的嚴重后果。但產婦卻情緒激動地表示:“要自己生,不要手術。”醫生反復說明情況的嚴重性,但產婦始終沒有“松口”。后來,醫院相關負責人出面解釋,其丈夫同意手術,并在手術知情同意書上簽字。但產婦本人仍堅決拒絕簽字,甚至在手術臺上大喊“要自己生”。
眼看再不手術,產婦就有性命之虞,醫院本著“生命權第一”的原則,在征得其家人同意,并由醫院相關負責人簽字同意的情況下,行使醫生處置權,強行為其進行剖宮產,挽救了產婦生命。遺憾的是,由于延誤手術時機,寶寶一出生就出現重度窒息癥狀,出生數小時后不幸夭亡。產婦則因出現心衰癥狀,仍在醫院進行搶救。
暨大一院:
法律模糊地帶讓醫生無所適從
12月6日,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院長黃力接受了記者的電話采訪。據黃力介紹,產婦目前還在重癥監護室,但生命體征已經平穩,身體狀況正在好轉。
黃力說,沒想到這件事會掀起這么大的波瀾,“我們歡迎討論,可能對今后類似事件的處理會有益處”。
在黃力看來,遇到胎盤早剝的產婦需要立即進行剖宮產手術,這是診療常規,教科書上一直是這么寫的。具體到這件事,產婦本人不同意手術,其丈夫同意,而不手術產婦可能就會死亡,醫院是本著“生命權至上”的原則搶救產婦,冒著風險進行手術,下次遇到類似事件還會這么做。
黃力說,讓他感到困惑的是,一些相關法律法規總有一些模糊地帶,讓醫院和醫生無所適從。法律站在以人為本的角度是對的,但如果過分強調病人知情權和決定權,而病人又不懂醫療專業知識,怎么能保證作出正確的決定?同時,社會對醫院要求過高,習慣于以成敗論英雄,如果產婦沒有救活,醫院恐怕會面臨更大的風險。這件事實際上折射出整個社會對醫生和醫療系統缺乏信任感。
該院醫務部的一位負責人也表示,當時作決定要冒一定的法律方面的風險,但作為醫務工作者,這是一個不能不作的決定。從理論上說,如果產婦術后出現問題,醫院將面臨成為被告的風險。
九成網友力挺醫生
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主任鄧利強接受記者采訪時,首先表達了對手術醫生的敬意,“他們做的恰恰是白衣天使應該做的事,是為了病人利益最大化而把風險留給了自己,公眾應該信任醫生”。北京大學醫學人文研究院醫學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岳告訴記者,看到這則新聞后,心情久久不能平靜。醫生在患者拒絕簽字的情況下,按照有利于患者的原則為其實施了手術,挽救了患者生命,其行為值得贊許。
在某門戶網站進行的“如何看待孕婦拒簽字,醫院強行剖宮救命”調查中,參與調查的2萬余名網友中有90%對醫院的做法表示理解,持質疑態度的只占5.1%,另有4.9%的網友表示“不好說”。
在采訪中,很多醫生表示,法律之爭應該留給專業人士,但尊重生命是行醫的最高準則。不少網友在討論時,使用了“糾結”一詞。無論是主張“聽患者的”,還是主張“強制干預”,如果僅在理論層面里“清議”,似乎都有理,但一旦回歸現實,面對脆弱的醫患關系現狀,兩種做法似乎都會帶來不良后果,倒是強化溝通能力、錘煉說服技巧顯得更為重要。但也有患者擔心,放大了醫生處置權,今后醫生會不會不顧患者意愿強行決定治療方案?
特殊情況下該聽誰的
作為《侵權責任法》正式實施后的一個典型案例,產婦拒簽事件再次引發了法律界人士對病人權利和醫生處置權的探討。
首都醫科大學醫院事務管理處處長翟曉輝認為,此次產婦拒簽事件是對《侵權責任法》的一次挑戰。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第五十五條規定,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問題是,在患者神志清醒且病情危急的情況下、患者和家屬意見不一致時,醫療機構該如何處理?有關患者權利的法規仍然有待進一步細化和明確。
關于醫生的治療特權問題,王岳認為,在通常情況下,醫師的一般權利常服從于患者的權利。但在極其特定的情況下,需要限制患者(家屬)的自主權利,以實現醫生對患者生命權益負責的目的,這種權利就稱為醫生治療特權,或稱醫療豁免權、醫療干預權。由最高人民法院侵權責任法研究小組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是這樣詮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的“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在患者、醫療機構和患者的近親屬三角關系之間,不能過高地設定患者近親屬的主體地位和決定權,如果不能取得患者的意見,只能取得其近親屬的意見,醫療機構如何采取緊急救治措施應有一定的判斷余地,在患者近親屬的意見重大且明顯地損害患者利益時,醫療機構應當拒絕接受患者近親屬意見”。
據王岳介紹,《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也規定了兩種特殊情況:其一,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其二,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主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他認為,在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這個案例中,醫院完全可以根據“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按照有利于患者方式進行急救處理。因為,此時患者本人的意思表達已經存在明顯沖突和不一致,一方面要求確保她的生命安全,另一方面又要求自己分娩,而之所以患者持此觀點是因為她沒有醫學常識。而根據主治醫生的判斷,其兩方面要求是不可能實現的,也就是說,要想確保生命安全就必須剖宮產,所以可以進行手術搶救。
鄧利強說,法有邊,情無窮。在現有法律、法規的框架下,這一事件沒有最佳選擇。據他介紹,國外出現類似情況時,一般由醫院法律顧問申請法院做裁決,遇到緊急情況,法律顧問可向法院表明緊急性,法官會在最短時間內趕到病人床邊進行處理。 (張燦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