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4年2月24日下班后隨沃馬房產中介去看了位于園區新馨花園的一間出租房。看過房間以后,雖然有諸多問題,中介口頭表示都可以解決,所以本人繳納了1000元意向金。 本人于2月25日通知中介,本人將于3月20日搬入出租屋。中介表示,時間太長,讓我于3月1日搬入。我表示請讓我和房東商量一下,因為我目前的租約于3月19日到期。中介拒絕給我房東的任何信息。 出租屋的諸多問題,比如電視無法收看,空調當時看房的時候,可以打開,但不能關閉,最后是直接拔了插頭才關掉。衛生間的蓬頭沒有支座,隨便放在浴缸中,此類問題都需要聯系房東維修。在我已交了1000元意向金的情況下,中介仍然拒絕透露房東的任何信息。也沒有任何處理這些問題的行動。 我遂要求中介退還我的意向金,但是中介表示,錢已交給房東,意向金自動轉為定金,但無法出示房東的收條。 本人經過咨詢得知:中介公司在收取定金后,應提供相應的中介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寫明消費者租房的條件和要求。且中介公司無憑據的把定金支付給所謂的房東,并以此為由拒絕退款,那是無理由不成立的。中介公司應該把錢退還給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