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假冒偽劣與社會信用制度建設
——兼談組織機構代碼在社會信用體系方面的作用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黨委書記 李迎豐
編者按: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不少誠信缺失的現象,如制售假冒偽劣產品、投資融資欺詐、企業虛假報表、暗箱操作等,嚴重影響了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如何看待企業失信現象,又該如何著手解決,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黨委書記李迎豐在接受中國經濟網記者采訪時,一一給出了解答。
《中國經濟網》記者:李書記,目前社會上出現的經濟合同失效、假冒偽劣產品現象嚴重、投融資欺詐等不誠實守信的現象不少,為什么會出現這些失信的情況?是否應該從誠實守信行為與不誠實守信行為的代價和成本的比較來看這個問題?
李迎豐:確實正如你說的,目前我國在社會經濟方面的誠信缺失行為現象不少,主要有:經濟合同失效、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現象嚴重,投、融資欺詐、企業虛假報表、虛假包裝上市、虛假宣傳、股市暗箱操作等等。這些失信行為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導致市場出現“劣幣驅逐良幣”、“壞車擠垮好車”的逆淘汰現象,損害了民眾的利益,影響其消費欲望、消費預期和投資熱情,也干擾了各類市場(包括生產要素市場)的健康生成和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為什么會出現失信的情況?我認為出現失信的原因有很多,但最根本的一條是由亞當·斯密所說的作為“理性的經濟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本能決定的。當然這種效用不僅包括物質利益帶來的滿足,也包括精神上的愉悅和滿足。一般來說一個人是否誠實守信取決于守信的凈收益與不守信的凈收益之間的比較。換句話說,不誠信者是因為他們權衡預期的收益大于成本。即使是利益也有短期利益和長期利益之區別,如果行為主體考慮的是短期利益,即從博弈理論來講只注重一次性博弈,也就是一錘子買賣,那么他們的理性選擇極有可能是失信——用欺騙賺取別人的信任所帶來的收益,而不需要付出相應的成本,典型的例子就是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品,或者是路邊、車站、碼頭、機場的餐飲店的一次性暴利,追求短期的非法利潤。而如果人們要追求長期利益,即注重多次重復博弈,也即注重回頭客,就會選擇講誠信。
一個社會具有良好的信用制度時,信用市場的供求會自動實現均衡。起初信用作為一種資源處于稀缺狀態,即信用的供給遠遠小于相應的需求時,市場就會均衡在一個很高的價格上,因而會給信用的供給者帶來超額的利潤,信用的需求者要付出相對高昂的代價。這種狀況不會持續,因為理性的經濟人都是逐利的。在利益的誘導下,信用的供給會逐漸增加,直到超額利潤消失,整個市場達到均衡狀態,資源達到了充分利用,整個社會實現了最優效率。
而當一個社會信用制度存在問題時,市場的供求就無法自動實現均衡。與上述情況一樣,起初信用作為一種資源處于稀缺狀態,即信用的供給遠遠小于相應的需求,此時市場也同樣會均衡在一個很高的價格上,但所不同的是不會給信用的供給者帶來超額的利潤,而信用的需求者卻仍要付出相對高昂的代價。從整個社會來分析,失信者為防止欺騙行徑暴露需要支付“偽裝”成本,守信者為使其交易行為與失信者相區別需要支付“甄別”成本,公眾為在魚龍混雜中尋找守信者需要支付“搜尋”成本,而社會管理者為遏制失信行為則必須支付“懲罰”成本。由于這些成本都意味著資源的非生產性配置,因此失信必然導致交易成本上升以及資源配置低效。
這種失信現象在每個國家都存在。往往世界上各國在轉軌時期(即社會經濟轉型期)是人的思想、經濟、政治狀況最混亂的時期。國際經濟學家與社會學家有一公認指標:一般國家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之間時是相對不穩定期,往往是產業結構快速轉型,社會利益格局調整變化,政治、經濟體制不斷更新交替的時期,機遇風險并存。而我國從“九五”期間的人均GDP過800美元到2008年首超3000美元,可以說近二十年來我國人均GDP基本處于這一范圍或在其上下之間。可以說,假冒偽劣、消費及投融資欺詐等失信行為盡管不合理,不合法,更不合道德,但卻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是在各種新舊體制、法規、道德觀念、理想信念相互轉換時期以及經濟發展模式、資源配置方式轉換時期的產物。世界上很多發達國家都經歷過這一階段。而不同的經濟發展時期失信的嚴重程度不一樣。由于目前我國正處于改革轉軌、經濟轉型期,新舊道德價值觀的更替及新舊體制下的不同的法律、規章、標準的磨合更新還不到位,甚至缺位、滯后,因此,失信者有空可鉆,有利可圖。
《中國經濟網》記者:現在社會上流行著一種說法,也確實存在著這樣一種現象:“講信用的人吃虧,不講信用的人占便宜”。那么怎樣才能不讓講信用、重信譽的人總成為事實上的吃虧者?
李迎豐:社會上確實存在著你講的:“講信用的人吃虧,不講信用的人占便宜”的現象。最近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搞了一個調查:77.9%的受訪者同感當下社會做好人成本高,71%的人表示會被懷疑動機不純,這就是在誠信缺失的大背景下造成的缺乏信任的表現。如何才能不讓講信用的人吃虧?我認為這要從兩方面來解決。一是加大信用的收益,降低信用的培育和維護成本。這需要政府、中介組織、銀企和個人共同努力。各級政府及中介組織可建立信用監控、評價及發布與獎懲制度。如質檢總局與多部門聯合建立的企業質量信用制度。對信用記錄良好的生產者,可以在質量監督、產品檢驗、品牌培育和宣傳、出口報關審查、工商年檢、商標保護、資金籌措、上市審查等方面建立“綠色通道”;銀行對信用良好者可采取優惠貸款,透支額度及期限放寬等獎勵措施。通過這些措施,給講信用、重信譽者帶來收益。與此同時,要注重降低信用的培育和維護成本,否則經濟人守信的動力就會不足。因此要縮短信用的培育周期,使守信者盡早受益。如可以利用媒體影響,加大信用的傳播速度,使得信用的培育期縮短,但與此同時監督的力度也要隨之加大,要防止媒體炒作虛假信用。另外,政府部門要盡量減少或避免政策的不確定性。因為信用成本不僅包括資金的占用成本、處理突發事件的成本,還有很大一部分源于信用風險,而信用風險又是因為市場經濟的不確定性和行為主體的機會主義的共同作用帶來的。不確定性會加劇人們經濟活動的短期行為和投機行為,增加信用風險和信用成本,企業或個人面臨的不確定性主要來自市場本身,包括技術的不確定、競爭行為及消費行為的不確定,但同時也會來自政策的頻繁更迭。政策變更往往容易導致經濟行為的中斷,造成投資者的損失,使人們沒有穩定的預期。因此,要降低信用的成本,政府應該減少政策的不確定性,盡量保持政策的長期穩定性。
二是要提高失信成本,遏制失信的收益。行為主體的失信成本主要是經濟成本和法律(處罰)成本。因此,應從這兩方面來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如吊銷營業執照,依法從重處罰;建立信用檔案,加大經營信息及信用信息傳遞披露力度,阻塞因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失信收益渠道;制定嚴格的市場準入及退出機制,用良法和好的制度來制約;用輿論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制約;同時幫助消費者提高甄別能力,減少失信者的收益。
記者:我們曾讀過多年以前你還就任中國質量萬里行促進會秘書長時寫的一篇文章《打假須用“重典”》,為什么打假要用“重典”?又如何運用“重典”打假?
李迎豐:首先我說明一下,打假要用重典這一說法是很多人早就提出了:從共和國總理、各相關打假監管部門、司法部門負責人到不少學者、企業家乃至消費者都不斷如此呼吁爭取,我只是借用這一提法作為我的文章標題。當然這也是我的意愿和呼吁。假冒偽劣目前已成為全球性的問題。據世界貿易組織提供的資料,上世紀初,全球的假冒偽劣產品銷售額只有50萬美元,而到本世紀初已突破1000億美元。自1990年以來,全球假冒商品的貿易額增長速度是全球貿易額增長速度的3.2倍,假冒偽劣現象已成為“僅次于販毒的世界第二大公害”。
由于假冒偽劣作為信用缺失的現象之一,是典型的經濟行為,所以打假的主要方式和目的就是使其“不經濟”。用“重典”打假就是加大其處罰成本(包括罰款、罰沒物資、關閉生產及經營場所,判刑坐牢等)。按照美國獲諾貝爾獎的經濟學家貝克的觀點,制售假冒偽劣主要有三大成本:直接成本(原材料、人力、設備)、機會成本以及處罰成本。而處罰成本是造假者三大造假成本中變數最大,同時又使造假者最有所顧忌害怕的因素。因其他兩個成本相對固定,是個常數,那么是否加大打擊力度,是否用“重典”打假是直接影響造假者的造假成本,進而影響其造假心態、造假動機、造假欲望的。針對這三種成本,我認為一是要打防結合。如:提高防偽產品、標志的科技含量,提高生產率,加快技術更新和改造,降低生產成本,縮小犯罪分子牟利空間,縮小相對差額,以增加其造假直接成本;二是要打扶結合。即打與扶、堵與疏相結合。在打擊假冒偽劣的同時,制定疏導、扶持措施,幫助一些一般性造假的人通過合法途徑謀利致富,以轉移造假者的機會成本;第三則是打罰結合。依法治假,加大其處罰成本。尤其對于那些為首造假者以及重大假冒偽劣制售者、特別是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制售假冒偽劣者要重拳出擊,毫不留情。
全世界各國都重視完善立法執法——用重典打假。
我國2000年9月實施的新的《產品質量法》加大了對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力度,增加了處罰措施,與此同時,《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都對造假、失信行為亮出了利劍。特別是近年來在國務院領導下,各相關產品、市場監管部門在加大相關法律、標準、制度的制修訂力度的同時,在全國連續開展了關于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方面的專項整治和打假聯合行動,上下聯手,各部門配合,對造假者重拳出擊,查處了一批批制假售假大案,判罰了一批批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表明了我國政府對假冒偽劣重拳出擊的決心,也體現了我國政府以人為本、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全面實施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深受廣大企業及消費者的好評。但是,“斗爭正未有窮期”。由于假冒偽劣這一頑疾不可能在短期內消亡,甚至可能在某些領域某一階段會更為猖獗,更具新特點,更有“抗藥”性。因此,需要我們把打假治劣作為一項長期的系統工程來抓,要在發現新問題,研究新特點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繼續加大立法、執法力度,時刻用法律“重典”對造假者保持高壓。
我要特別強調一下,用“重典”打假不僅僅是指運用法律直接打擊制假售假者,很重要的一點還要打它背后的“保護傘”,打地方保護主義。地方保護主義成了滋生假冒偽劣的溫床,成了假冒偽劣打不死打不絕的主要原因。縱觀所有的造假案例,在很大程度上都存在著地方保護主義。如前幾年國家質檢部門、中國質量萬里行促進會在省級質監、公安機構的配合下,一舉端掉了南方某省一區域性制造劣質螺紋鋼生產基地。這十幾家制造工廠就在鎮政府眼皮底下,開足馬力,爐火正紅地加班加點,把劣質螺紋鋼一車一車地運往外地。當執法人員及新聞記者詢問該鎮政府負責人是否知道造假時,他百般狡辯、搪塞,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就在這位鎮長辦公室墻上掛著的一文件夾中,正好有一份鎮政府發布的文件,其主要內容是:為保證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禁止本鎮任何建筑工程采用本地生產的鋼材。還有一個例子,也是在南方某省的一個小鎮上,散布著許多生產假冒某名牌糖果的小作坊。國家有關監管部門會同省里相關部門組織打假隊伍來到該市,正和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緊急商討打假事宜,一個最多只有十幾個人參加的戰前部署會,還只開了一半,那邊鎮上的喇叭就響了:“請大家注意,打假的隊伍就要來了。”此次打假效果可想而知。這些“保護傘”最大的動因無疑就是權錢交易的腐敗,“設租”、“尋租”現象明顯。另外也有一些官員忌諱“本地造假現象”的披露,怕影響自己政績仕途,因此對假冒偽劣現象采取捂、堵、搪塞,阻撓打假的正常開展。針對這些官員的利益考慮,我們要建立打假區域責任制,重大假冒偽劣事件領導問責制,樹立綠色GDP觀念,同時加大反腐的力度,嚴查權力“尋租”,打掉造假者的保護傘。
用“重典”打假還有一重要方面就是要強化全民維權意識,鼓勵、引導消費者主動依法維權。因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運用實施,如果消費者不主動運用法律維權,相關的法律就是死的。法律不單單是政府執法機構的武器,更是廣大民眾、廣大消費者的武器。要“喚起工農千百萬,同心干”,這樣,造假者就真成了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
一般來說,假冒偽劣侵害消費者權益引起的消費糾紛大都屬于民法處理調節范圍,當然也有屬《刑法》或其他法處理的。而民法(私法)中有一個特點:民不告,法不究。因此,我們一方面要用“便捷的渠道,適當的補償和低成本的實現手段”來鼓勵消費者依法維權,降低法律運行的成本,讓消費者有積極性也有能力來主動依法維權,來懲罰造假者。另一方面要強化消費者的責任意識,把共同維權、打假,營造誠信消費環境視為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這不僅僅是為了自己,也是為了別人,更是為了整個社會,為了我們今后不再需花大力氣維權,為了我們共同的放心消費的環境,使我們大家都能生活在充滿誠信和諧的國度里。
達爾文在他的《人類的起源》一書中提出:在自然界,最適于生存的不是那些在體力上最強的生物,也不是那些最狡猾的生物,而是那些無論強者弱者都能聯合起來互相援助的生物。我認為那些主動“站出來”依法維權,對失信者說“不”的人不是小題大做,更不是什么“刁民”,而是懂得自尊與權利的公民,我為他們叫好。這些人的行為實際上是在我國法制建設進程中,那些充滿競爭意識、充滿權益意識的消費者對假冒偽劣生產者、對誠信嚴重缺失者、對消費侵權者的行為不滿到極點的反擊,是中國消費者在走向成熟過程中,在從“必然王國走向自由王國”過程中自覺運用法律武器向“違法者”討要說法的針鋒相對的較量,正是他們點擊并激活了法律。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從法律上對消費者進行保護并對經營者的失信欺詐行為予以加倍懲罰,就是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和正常的交易秩序,是法律賦予消費者在索賠時的一種權利。法律就是通過這樣一種價值衡量和利益調節機制,讓社會力量發生作用,讓政府與消費者結合起來,共同營造良好的誠信與和諧的消費環境。
記者:李書記,你剛才講假冒偽劣等誠信缺失行為在各國都存在,那么國外在治理不誠信行為以及在打假方面是不是有行之有效的方法?這些方法是否有值得我們借鑒的地方?
李迎豐: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我前面說過,誠信缺失現象,包括假冒偽劣是全球性現象。我讀過一本由美國人理查德·扎克斯寫的書《西歐文明的另類歷史》。書中介紹,據美國《哈潑月刊》1864年載:在美國南北戰爭中,“政府本要的是糖,拿到的卻經常是沙子;本要的是咖啡,結果卻是黑麥;要的是皮具,結果卻是些比牛皮紙好不到哪里去的東西;要的是健壯的馬和騾,得到的卻是患飛節內腫的牲口和快要死的驢子。”約有35萬聯邦士兵戰死疆場,估計有一半死于疾病,其中一些人穿的鞋子沒有鞋底,蓋的被子薄得透明,他們睡在一碰就倒的帳篷內,使用的槍支在自己手里炸開——這經常是因為美國最大的資本家們的貪婪所致。J·P·摩根出錢進行了一樁軍火買賣,美國軍隊按此買回5000支危險的、過了時的卡賓槍(測試時把手指炸飛)。因為對槍支的需求特別大,因此,在這個產品范圍內,出現了最為嚴重的價格欺詐和傾銷行為以及劣質品。正如理查德·考夫曼在《國難財》一書中寫的那樣:“19世紀美國最重要的一些資本家都在戰爭期間發了大財”。還有二十世紀初美國扒糞運動先驅之作《叢林》(有譯作《屠場》)所反映的芝加哥肉聯廠內骯臟的場景。由此可見,全球性的假冒偽劣等誠信缺失行為在任何國度、在相當長時期都存在,而且它與一個國家經濟發展一定階段緊密相關。西方發達國家市場經濟搞得較早,進入工業社會更早,對于不誠信、假冒偽劣現象所采取的打擊與治理的經驗積累得更多,肯定有不少值得我們借鑒的地方。
可借鑒之一是完善法律體系,加大對假冒偽劣等失信行為的法律懲戒的力度。法律是信用的保障。許多國家把法律中規定的“誠實守信”原則定為“帝王條款”。只有用“重典”打假,才能對制假售假者產生震懾力,也才能很好地發揮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兩個基本職能——即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整,引導人們行為的調整性職能和對被侵害者進行維權的保護性職能。在這方面,不少發達國家對失信違法者的處罰都是很重的。如法國對制假售假者的罰款額度高達100萬法郎,監禁2年,重犯加倍,對所有為造假者提供方便的機構關閉5年;美國對這方面的違法者罰款可達200萬美元或監禁10年,或兩種處罰同時進行,對有前科的則罰最高額500萬美元,監禁20年;一些發展中國家及我國周邊國家如埃及、韓國、新加坡、印度等在打假方面立法都較嚴。
雖然我國加大了立法力度,但與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的客觀事實以及人民群眾日益提高的對質量的要求相比,與一些有成功的治理假冒偽劣經驗的國家相比,我們在法律上的懲罰力度仍很不夠。如我國新的《產品質量法》對制售假冒偽劣者處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下罰款,相比而言明顯較輕;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立法的指導思想上重于對受害者的補償,而不重于對違法者的懲戒;我國《刑法》對假冒偽劣違法者量刑規定顯輕,用《刑法》量刑的比例太低。公安部治安局一位負責人曾以辦案感受直言:2009年底和2010年初,我們查獲的涉嫌生產銷售數十噸三聚氰胺問題奶粉的主犯,最后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而且緩刑三年。2010年,公安部門在偵破天津某乳制品公司生產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該高管當著辦案人的面對其家屬講,別怕,最多判三年。這位負責人感慨:這樣的打擊力度不足以震懾犯罪,也不足以制止這種犯罪行為的繼續發生。
可借鑒之二是構建信用體系,建立信用制度,培育信用市場。世界上發達國家大都注重建立完善信用制度,在信用風險治理、信用監管、信用信息披露、信用缺失懲戒機制建立等方面相互銜接。比如由政府負責法律、標準的制定及執行的監管,由其他公正獨立的中介資信行業負責信用評估、信用監控、建立信用檔案,加上媒體的信用信息傳遞披露等。
這里要特別強調建立信用檔案、實現信用信息共享的重要性。因為這有利于消除由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失信行為,有利于引導人們在有限次的交易中按照無限次博弈的原則采取守信合作行為。在信用較為成熟的國家里,如果一個人多次不按時償還信用卡的透支額,會被銀行列入“信譽極差”的客戶名單,建立檔案,以后在全球任何地方他都將很難成為該家銀行的信用卡客戶,其“不良行為”記錄甚至進入與該銀行所有合作單位系統中備案。逃廢債務、偷工減料、乘車逃票或制售假冒偽劣等等,都會被迅速上網,信息傳遍全國,直接影響其學習、就業、經營、消費、交友,甚至可以說沒有信譽,就很難生存。
我國在深化改革、推進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越來越深切地意識到建立誠信體系與信用機制的必要性。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黨中央、國務院把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擺在了突出的位置。黨的十七大提出:“以增強誠信意識為重點,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個人品德建設,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提出要“抓緊建立健全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加大對失信行為懲戒力度,在全社會廣泛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氛圍。”國務院在2007年就在《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要“建設和完善以組織機構代碼和身份證號碼等為基礎的實名制信息共享平臺體系”,溫家寶總理在2012年1月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又強調要“搭建以組織機構代碼實名制為基礎的質量信用信息平臺,實現銀行、商務、海關、稅務、工商、質檢、工業、保險、統計等多部門信用信息互通與共享。”這些要求也列入了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以及《貫徹實施質量發展綱要2012年行動計劃》。
記者:你剛才在引用國務院領導和文件中多次提到組織機構代碼在社會信用體系方面的作用,請你重點介紹一下。
李迎豐:前不久,也即5月9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了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推進信息化發展保障信息安全工作。會議討論通過了《關于大力推進信息化發展和切實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見》,確定的重點工作之一就是加快社會領域信息化。繼續深化電子政務應用,建設服務型政府,提高社會管理和城市運行信息化水平,加快建設我國面向公共服務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信息化系統。從我國在信息化建設方面的“頂層設計”上來看要求建成人口、法人單位、空間地理、宏觀經濟、文化信息等五大基礎信息資源庫,形成統一的電子政務網絡。而組織機構代碼則是法人單位信息資源庫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它的基礎庫和索引庫。按照中央與國務院“建設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唯一標識的全國法人單位基礎信息庫和查詢服務系統,向社會提供服務。其他部門在此基礎上,根據統一規劃和實際需要,建設相應的業務數據庫”的要求,由質檢部門牽頭、十幾個政府職能部門聯合,經過二十多年的努力,目前已建成了一套在應用上處于世界領先地位的“組織機構代碼數據庫”,并相應地建立了從中央到省、市(地)、縣四級46個分中心、2600多個頒證機構和1.2萬名代碼工作者隊伍。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了以快、準、全為優勢的全國聯網的信息共享平臺,現已在稅務、銀行、公檢法、工信、環保、住建、商務、交通、海關、、質檢、統計及社保等30多個部門廣泛應用,很好地解決了機構多頭注冊,信息無法有效整合利用的問題。將我國所有依法成立的單位基本信息都納入到了集中統一的平臺上,提供給政府各部門和全社會進行信息共享,為信息化時代的國民經濟管理以及各類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設特別是誠信體系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各政府監管部門都可在此基礎上建立適應自身需求的應用系統,建立管理服務對象的每個單位的行為及誠信檔案,滿足數據共享互聯的需求。多年的實踐證明,這一信息共享平臺是建立規范有效的全國社會信用體系必不可少的重要支撐。2010年21個中央國務院部門也已達成共識:要“盡快建立以公民身份證號碼和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社會信用代碼制度”。而且依照眾多信用成熟的國家的成功經驗,政府部門全力建立一個集中統一聯網的信息共享平臺而不是多頭分建相類似的系統將是建立起全國統一有效的信用評估、監控、管理體系的關鍵。
但是由于一些單位以部門利益為導向的思維定勢及行為造成這些部門不顧國家整體安排與設計,無視信息化時代社會經濟管理手段互聯便利、信息共享、迅捷有效的大趨勢,搞大而全小而全的重復建設,致使本應共建共享信息的平臺及信用信息相互交流的一體化共贏格局變成部門分割、信息孤島,影響、制約了它本應發揮的更加巨大有效的作用。在這方面,不管是以法國、挪威、澳大利亞為代表的由國家政府推動的機構代碼數據庫建設的模式還是以美國為代表的以民間第三方組織建立的機構代碼系統,其在實行過程中都有一個共同點:各應用部門(包括聯合國組織及國家各政府部門)都有共同建設、反饋數據信息、完善充實同一總數據庫的義務及責任(不少國家明文或立法規定),而不是各自畫地為牢,搞重復建設——這是值得我們學習借鑒的。
國外經驗中可借鑒之三是提高全民的誠信道德意識。現代社會道德的核心是信譽、信用。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法治經濟,但它同樣離不開道德與誠信,因為契約的本質是法制與誠信的結合。因此我們又可說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市以誠為本,誠以信為基,信以德為源。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建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強法制建設的同時,出現了一股非道德主義行為傾向,把處在新舊道德的歷史嬗變期人們的傳統道德相對淡薄和非道德主義的抬頭看作社會進步的“現代性標志”,這些觀念及行為嚴重沖擊并影響了我國國民整體道德素質的提高。許多國內外經濟學家認為,中國搞市場經濟,最缺乏的不是資金、技術、人才,而是信用、信譽以及培植保證信譽的機制。世界銀行前行長克勞森說:“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能靠互相欺騙、道德敗壞來達到經濟興旺的。”換句話說,在信譽缺失道德淪喪的國度里要實現現代化是不可能的。
制度經濟學家把制度分為非正式制度安排和正式的制度安排。正式的制度安排包括法律、規章、制度、標準等;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包括習慣、觀念、文化、道德準則等。我贊同厲以寧先生的觀點: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除了市場與政府調節之外,還需第三種調節——即道德調節。不少發達國家的人們把“不誠信”視為一個人最不可原諒的品質問題,“講誠信”已成為大多數人衡量人或事的道德尺度。我國傳統文化中也把誠信作為人們處世的五條原則——即“五常”(仁、義、禮、智、信)之一,引導人們講信修睦。誠信的培育不僅需要法律制度,也需要其滋生的社會文化土壤。我們一定要法德并舉,促進以誠信為主的道德意識的提高,讓全民把誠實守信作為自覺行為,讓“誠信為榮,失信為恥”成為職業運行、人際交往、消費經營的行為準則,成為判斷一個人行為優劣、道德好壞的價值標準,成為整個社會全民的人文心理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