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食品添加劑生產的管理規定《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實施。
據悉,《規定》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審批程序進行了細化,明確了生產者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后,才能從事食品添加劑的生產。與此同時,《規定》還進一步提高了食品添加劑的生產準入門檻,對從業人員素質、產品場所環境、廠房設施、生產設備或設施的衛生管理以及出廠檢驗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
《規定》對食品添加劑企業也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專門用了一個章節來規定“生產者質量義務”,具體包括:生產者應當對出廠銷售的食品添加劑進行出廠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生產者應當建立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產品出廠檢驗以及售后服務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做好生產管理記錄;食品添加劑包裝應當采用安全、無毒的材料,并保證食品添加劑不被污染;生產者應當對生產管理情況,重點是食品添加劑質量安全控制情況進行自查等。另外,《規定》還明確要求,如果生產的食品添加劑存在安全隱患的,生產者應當依法實施召回。
在標識方面,《規定》要求,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不真實、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項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