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澤 亞
員工的管理不應該過多地借助處罰的手段來解決,處罰員工是無可奈何的處理手段和辦法。因此,不太主張更多以罰款的方式來解決管理的問題。
通過什么解決呢?仍然是管理程序、管理規則、管理培訓以及管理干部自身的帶頭作用,當然也并不是說要杜絕罰款,必要的處罰還是存在的,但這是不得已的手段。
起到警戒員工技術錯誤的作用,很多手段都可以達到,罰款不應該是唯一的方式。罰款本來不是為了“款”而是為了“罰”,“罰”有很多的方式,因此,對于員工錯誤的指出,如果從善意的角度來指出,就不需要通過罰款的方式來解決。
即使給員工罰款,也應該讓管理層去討論,管理者的責任是什么,“我”下面的員工被罰款的比例比較高,或者次數比較多,那么我們的管理者就應該自責,就應該思考“我”的責任在哪里,“我的員工”為什么這么多人被罰款?
有一次,一家企業出現了一次重大的質量事故,造成90萬元的退貨,而且發現了很多管理的問題,從廠長到質檢到生產車間到相關的工人和工藝,很多問題暴露出來了。對這個事情當然啟動了制度,大大小小罰了17個人。企業總經理陪著每個人罰了一遍。生產部的經理罰了500元,總經理跟著罰500元,質檢部的經理罰了200元,總經理跟著加200元,有的員工罰5元,總經理加5元,那次總經理個人罰了1700元錢。意思是告訴大家,這么多人出錯誤,總經理是有責任的,盡管這個事從頭到尾總經理不知道,因為管不到這么細的地方,但是總經理這樣做是想告訴大家一個觀點:這么大面積的錯誤,總經理從根本上來講是有責任的。處罰結果公布出來后,全廠沒有一個人有意見,沒有人說這次罰款是不對的,反過來強化了全員的質量意識。
罰款可能是被迫的、無奈的,有時甚至是不可避免的,但罰款絕對不是一個好的管理手段。《中國質量報》
澤 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