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榮法 王 超 林 煌
據衛生部營養監測顯示,我國早產/低出生體重兒出生率達6%,每年新生嬰兒中大約有100萬為低出生體重兒。為更好地幫助此類住院早產/低出生體重兒的生長發育,2007年,國外某知名嬰幼兒奶粉企業與中華醫學總會達成了引進協議,由該企業免費向國內的醫院提供低出生體重兒專用液體配方奶及配套奶嘴。目前直接受益于此協議的國內醫院已達100多家。
此次該嬰幼兒奶粉企業申請銷毀的硫化橡膠奶嘴便是和贈予國內醫院看護低出生體重兒專用液體配方奶相配套的,考慮該批奶嘴配送到相關醫院時很有可能超過保質期,為避免臨界保質期產品對高危嬰兒造成的潛在危害,企業主動申請銷毀貨物。
近日,國外某著名嬰幼兒奶粉品牌企業向我國出口三批硫化橡膠奶嘴,近2000箱、貨值近7萬美元。經深圳鹽田檢驗檢疫局抽樣送實驗室檢測合格,予以放行。然而奇怪的是,隨后不久,該企業竟向鹽田局申請將三批奶嘴全部銷毀。企業緣何要銷毀送檢合格且價格不菲的奶嘴呢?
經鹽田局調查了解,原來這三批奶嘴的使用有效期僅截止至2012年4月,考慮到貨物在市場上銷售需要一定的周期,最終到達消費者手里時可能已經接近其使用期限甚至過期。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和產品的聲譽,企業主動申請對貨物進行銷毀,并在鹽田局的監督之下順利完成。
事件追蹤
企業申請銷毀合格產品為哪般
奶嘴是以一周歲以下嬰幼兒為主要消費群體的食品容器,其質量高低可能會影響嬰幼兒終身的身體健康,其衛生安全標準應該更加嚴格,對其質量的保障也更能體現我們的社會價值。
該企業未雨綢繆,主動提出在政府部門的監督下全部銷毀貨物,是為“舍小利而逐大義”。從短期來看,企業損失了三批價值七萬美元的貨物;從長遠看來,此舉動卻能為維護企業產品聲譽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是企業社會責任心的體現,有利于提升消費者對該品牌的忠誠度。在國外,企業向來有注重對自身品牌形象維護的傳統,甚至不惜為此而花費巨額的資金。而相比之下,近年來國內卻頻頻爆出一些著名品牌甚至是百年老字號,因追逐短期利潤而置消費者健康安全于不顧,不注重維護產品質量和聲譽,社會責任感缺失,最終被社會大眾所拋棄。例如近年來的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奶粉摻假并在事情曝光后刻意隱瞞、敷衍塞責,終使曾經連續14年奶粉產銷量全國第一的品牌瞬間崩塌。曾經的全國肉類第一品牌雙匯集團,因使用瘦肉精豬肉而使產品信譽一落千丈。
這些慘痛的教訓時刻警醒著我們,產品聲譽是企業的生命線。而產品的聲譽是需要企業擁有一種社會責任感,用心用勇氣去維護的,若出現問題要敢于及時地去承擔,努力恢復消費者信心,而不是搪塞拖延,消極逃避。社會責任心的缺失容易導致企業失去一種對社會和消費者負責的態度,盲目的追求利潤最大化,使得某些企業出現簡化工序,違規生產,甚至發生摻雜造假等惡劣行為。俗話說“紙包不住火”,一旦問題暴露,必將給企業整體形象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壞,也會帶來經濟上的不可估量的損失,嚴重者可能會導致企業迅速消亡。
但是,一個良好品牌形象的建立不在一朝一夕,而是靠日積月累形成的。從企業自身長遠健康發展的角度考慮,用心去建立一個良好的品牌形象十分重要。而對一些已經建立一定品牌形象的國內老牌企業,用心去維護品牌形象也不容忽視。此次國外知名企業主動申請銷毀合格奶嘴,就給我們樹立了一個很好的榜樣。無論是對企業自身負責,還是對消費者,對社會負責,都需要企業在產品質量、售后服務等各方面對自身提出更高的要求,并與政府監管部門及時溝通,做良心企業,做長壽企業。
案例分析
產品保質期到底該由誰來管
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對于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規劃和組織。
為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懲治不法商販,《產品質量法》也有明確規定: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文案例中的奶嘴雖無違反國家法律中關于保質期方面的相關規定,卻把臨界保質期產品的相關問題擺在了我們面前。此類產品本身雖無質量問題,然而經過不同流通環節耗費一定的流通時間后,最終到達消費者的手中時很有可能已經過了保質期。那么在產品流通過程中,政府相關監管部門假如發現產品正處于臨界保質期,按照正常流通速度可能在上市前已過期時,是否還是判定產品合格允許其進入下一個流通環節呢?
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在國內銷售使用的產品,其產品有效期應由質檢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管。就監管一批進口貨物的保質期而言,首先在入境時必須接受檢驗檢疫部門的監管,其次是進入國內市場后必須接受工商部門的監管。然而因臨界保質期的產品的定義、監管主體和監管方法的尚未明確,導致“產品銷售是否在保質期內是監管的重點,而產品是否即將超過保質期成為監管的盲點”的現象出現。
例如某批食品在入境現場查驗時尚處于保質期內,但待到一系列檢測項目結果出來后,進入繕制衛生證書環節時,該批貨物已經過了保質期的話,檢驗檢疫部門是否仍按檢測結果為該批貨物出具合格的衛生證書呢?又比如檢驗檢疫部門為一批檢驗合格但臨界保質期的產品亮出放行的綠燈后,是否存在部分不法商家篡改標簽上產品有效期的可能性,以避免減少因產品過期損失經營成本并逃避進入國內市場后工商部門的監管呢?
為避免以上的種種可能成為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事情發生,相關職能部門亟須進一步完善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及職能,約束經營企業,加強對產品的有效期監管。如對臨界保質期產品的定義做出明確界定,出臺具體的監管措施,建立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與地方工商管理部門的臨界保質期產品信息通報機制,實現多部門聯合監管的無縫鏈接等等。
政策指導
臨界保質期產品該如何處理
在加強對產品有效期實施監管的同時,對于臨過期的產品,我們又該如何處理呢?臨界保質期產品本身并沒有質量問題,對消費者而言,臨界保質期的產品主要影響到購買到產品后的使用時間,如果直接銷毀,會造成極大的資源浪費,也給企業造成損失。
為了解決此問題,對于臨界保質期產品,大部分超市的傳統做法是采用促銷手段,加快流通,盡快使用,以節約資源,避免浪費。
可喜的是,在食品領域,個別政府部門已經邁開臨界保質期產品監管的步伐。如2007年國家工商總局發出的《關于規范食品索證索票制度和進貨臺賬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提出,食品銷售者應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集中陳列或者向消費者做出醒目提示。日前,國家工商總局又發布公告,要求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要在經營場所向消費者做出醒目提示。雖然如何界定“即將過期”缺乏統一說法,但也有地方部門走在了改革的前面。北京市工商局就出臺相關規定,明確了臨近保質期限的具體情況,主要針對食品,如保質期為1年以上的,期滿之日前45天,保質期少于15天的期滿之日前1至4天。
設置明確的臨界產品專柜(區),集中展示臨過期產品,低價進行銷售,這種促銷模式比較適用傳統的現場購買方式。通過網絡營銷、機構贈送等其他流通方式到達消費者手中的臨界保質期產品,又該如何來保障消費者的利益呢?
我們更加期待,有更多產品的臨界保質期問題得到政府的關注和監管,有更充分的法律依據推行“臨近保質期限產品銷售”的有關制度,規范完善臨界保質期產品管理,如臨界保質期產品的檢驗要求,網絡銷售臨界保質期產品需明示等,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切身利益,更有力地引導企業維護產品聲譽,提升企業形象,實現企業與消費者的“共贏”!
相關鏈接
相關調查顯示,超過一半消費者對“臨保期”的具體概念不是很清楚。業內人士表示,目前國家相關部門對“即將過期”這一概念并未做出明確說明,也未出臺統一的“臨保期”國標,的確難以判斷。事實上,超市內商品種類繁多,保質期各不相同,長則三五年,短則如乳制品只有20多天,建立統一標準恐怕存在難度,因此各商家多是按賣場自身的規定執行。
目前對“臨保期”有明確規定的也僅限于食品領域,2012年2月2日,北京市工商局出臺的《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銷售專區制度》明確規定:商場超市應當在下列規定的期限前,將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進入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銷售專區集中陳列和銷售。明確了食品的6種臨近保質期限:
1.食品保質期為一年以上的,期滿之日前45天。
2.保質期為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期滿之日前20天。
3.保質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滿之日前15天。
4.保質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滿之日前10天。
5.保質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滿之日前5天。
6.保質期少于15天的,期滿之日前1至4天。
據了解,大型的超市一般設有專門的質量管理部門,從商品進入賣場開始,就有專人進行管理,跟蹤檢查質量。在產品離保質期還有一段時間的時候會視情況做相應處理,如在臨期專柜打折銷售、撤架回收或者退回供貨商銷毀。而在社區內的小型超市和批發市場里,臨期專柜卻是難覓蹤影,臨期商品與普通商品混搭銷售現象也比較普遍。
部分能接受臨期商品打折銷售的消費者表示,購買臨界保質期產品主要考慮經濟實惠,只要沒過期買回家后及時使用即可。業內人士提醒消費者,對于不需要的東西,不要貪便宜,以免造成“另類浪費”;而購買臨近保質期的食品,則更要仔細,一旦超過保質期還沒有食用,要堅決扔掉,以免損害健康。
《中國國門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