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10月施行
“非我生產,與我無關”說辭將成歷史
□ 梁詩菡 李曉科 本報記者 吳 彬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從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銷售驗收制度
首次提出
消費者在商場、超市購買產品時,經使用后發現質量瑕疵,商家往往以只負責銷售為由,拒絕消費者的索賠。《條例》明確了生產者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的同時,還首次提出銷售者應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銷售商“以產品不是我生產的,與我無關”的說辭將成為歷史。
如廠家生產或商家銷售失效、變質或者超過安全使用期的產品,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兩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被吊銷營業執照;如果構成犯罪,還要依法追究商家的法律責任。
“誠信企業”
失信將被公布
很多市民在商場、超市都看見過“信得過企業”、“十大誠信企業”的牌子,但他們是否誠信,市民并無知曉。一直以來,對誠信企業的失信行為沒有相關法規制定出比較明確的處罰規定,監管也不夠完善。
對此,《條例》明確,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要根據產品質量信用等情況,對廠家的信用進行分類監督管理;建立產品質量失信公開制度,加大對產品質量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發現失信行為,要進行公布,以落實產品質量安全責任。
廠家、商家不如實
提供材料將被罰
在監督執法過程中,經常出現被查獲的違法行為人拒絕向調查機關提供進貨渠道、供貨人等情況。過去,執法部門缺乏強制手段,導致調查不能深入,最終無法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有效打擊。對此,《條例》要求被檢查人要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檢驗樣品,并根據檢驗工作的需要,在檢驗手段和工作場地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
如果當事人拒絕向調查機關提供相應的進貨渠道、供貨人等,或者虛構材料、不如實提供材料或檢驗樣品,質監部門可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不能出廠、銷售。在此情況下,還擅自將產品出廠、銷售,則要被處以出廠、銷售產品價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重罰執法人員
濫用職權
在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時,有的執法人員提前向被檢查的當事人打招呼,通風報信,充當違法生產廠家或商家的保護傘。在新《條例》明確規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如果違反規定,向產品質量違法行為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如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將采用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等方式,在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監督檢查周期內,任何部門不得重復安排監督檢查,對違法重復安排檢查的,生產者、銷售者有權拒絕檢查。
鼓勵對產品質量
進行社會和輿論監督
廣大群眾是產品質量的親歷者,他們善于在使用產品時發現問題。為鼓勵、支持和保護對產品質量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讓全民參與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提高產品質量的水平,《條例》規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檢舉人保密,檢舉情況經查證屬實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對檢舉人給予獎勵。檢舉獎勵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在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
新《條例》的實施將致力于完善政府的產品質量監督職責,突出企業的產品質量主體責任,在最大程度上明確營造誠信經營的生產環境,提高產品生產從業人員的社會責任感和誠信意識,把廣西制造推向一個新臺階。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