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爆胎原因難斷 法官調解受害人獲補償
產品質量責任糾紛案向消費者傾斜
□ 本報記者 曾祥素
汽車在高速路上爆胎,導致人員傷亡。交管部門認定爆胎是事故原因,而產品質量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卻無法認定輪胎是否存在質量缺陷。那么,受害人的損失該由誰承擔?
2011年2月11日下午,王先生駕駛北京現代小型轎車載乘女兒行駛在高速路上時,右后輪胎突然爆胎,車輛方向失控撞上左側中央護欄,女兒被甩出車外,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通部門調查,此事故的原因是“右后輪爆胎”,屬于交通意外事故,駕駛人王先生及乘車人均無事故責任。王先生將輪胎制造商、銷售商及汽車生產商訴至法院,要求3被告共同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93萬余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32萬元。
該案近日在北京市豐臺區法院開庭審理。
法庭上,輪胎制造公司及銷售公司均表示輪胎為合格產品,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輪胎存在質量問題,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一般的使用規則,輪胎應在車輛保養時及時檢測,且使用5年就應更換。原告沒有提交車輛及時保養檢驗的記錄,且輪胎已經使用了9年還未更換,故原告存在過錯。兩被告還認為,大部分輪胎在使用中爆胎,均不是本身的質量問題,而是車主沒有掌握合理的方法使用輪胎,一般情況下,如果輪胎遭到上下距離為5厘米以上的起伏,即會導致爆胎,時速越高,可能性越大。原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根據輪胎現狀,爆胎因輪胎被外物所扎的可能性較大。
另一被告汽車生產商則表示,涉案車輛是經過嚴格檢驗出廠的合格產品,符合國家標準,不存在缺陷,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是一起產品質量責任糾紛案件。按相關法律規定,產品質量侵權案件中,被告應承擔無過錯責任,即除非被告能夠證明存在免責事由(未將產品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時缺陷尚不存在、投入流通時的科技水平不能發現缺陷存在;受害人有過錯,如故意自傷、錯誤使用或者產品過期),否則,應當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是免除了原告證明被告主觀上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但原告還需證明產品存在缺陷、缺陷造成了原告損害,缺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對于產品是否存在缺陷問題。經王先生申請,法院委托有關質量鑒定機構對爆胎原因進行鑒定,但鑒定機構未能對爆胎原因得出明確的鑒定結論。
最后,在法庭的調解下,雙方認可本案中無證據證明被告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在此前提下,輪胎制造商和輪胎銷售商共同補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