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方立法探索缺陷產品召回
所有在上海生產的產品都要納入管理范圍
本報訊 (記者霍一夫)一旦發現產品缺陷,無論什么產品,無論生產者是誰,只要在上海行政區域內生產,上海地方監管部門就有權“責令召回”。11月15日,《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草案)》交付一審,上海地方立法將率先探索制定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目前,我國對食品、藥品、兒童玩具、汽車這四類產品的召回作了專門規定。但是,由于我國“召回制度”的相關法律不是很健全,法律規定可“責令召回”的產品種類有限,以致一些跨國企業在全球市場召回產品時,以此為借口,對中國的眾多消費者采取歧視的態度。
2008年,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建立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已督促企業對近12萬件缺陷產品實施“主動召回”。據上海市質監局局長黃小路介紹,雖然上海產品質量總體穩定并保持較高的合格率,但與上海經濟社會發展、特大型城市安全運行、民眾期待仍存在一定差距。2010年7月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46條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生產者、銷售者應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2010年,上海組織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發現不合產品1587批次,涉及生產企業1062家,責成生產企業收回不合格產品數量超過43萬件,這為地方探索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提供了法律法規依據。
為此,上海地方立法嘗試探索召回制度覆蓋的廣泛性和強制性,條例草案明確,生產者應當對產品質量安全負責;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生產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為此,無論是本土企業,還是跨國公司,只要在上海設廠生產產品,都要遵守“召回制度”。
草案還明確,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者生產的產品進行缺陷調查。經調查確認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可能,且生產者拒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補救措施不足以防止危害發生,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責令召回,并向社會發布公告。銷售者獲知產品存在缺陷后不停止銷售,工商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銷售。
此外,在上海市場銷售的外省市企業產品,一旦發現質量缺陷,將由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移交生產者所在地的省級技術監督部門處理。今后上海還將強化產品質量企業主體責任,把為禁止生產、銷售產品提供便利條件的違法行為責任人范圍擴大到運輸、保管、倉儲領域,以進一步擠壓違規企業的生存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