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何 可)10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在中央政府門戶網站公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全文見2版)。該《條例》于2012年10月10日國務院第21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了保障車輛可追溯性,《條例》規定生產者應當建立并保存汽車產品設計、制造、標志、檢驗等方面的信息記錄,以及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并將生產者基本信息、汽車產品在中國境外實施召回的信息等在內的5項信息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備案。
《條例》明確規定,對缺陷汽車產品,生產者應當依照本《條例》全部召回;生產者未實施召回的,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責令其召回。生產者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并如實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生產者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開展缺陷調查,可以進入生產者、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向相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生產者應當配合缺陷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產品和專用設備。經營者應當配合缺陷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