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促銷”“誘導消費”傷害行業發展 網絡購物呼喚誠信
3月15日,《中國質量萬里行》發布2019年度網絡購物行業投訴分析報告。
2019年度,中國質量萬里行消費者投訴平臺收到關于網絡購物投訴151168 條,其中投訴虛假宣傳19834條。
網絡購物領域關于虛假宣傳的投訴,包括虛假促銷、誘導消費、與承諾不符、與宣傳描述不符等內容。
在“虛假宣傳”問題中,“虛假促銷”以及“與承諾不符”分別占據了虛假宣傳問題中的47.16%以及39.94%,合計占比可達87.10%,可以看出,“虛假促銷”以及“與承諾不符”已成為網絡購物中“虛假宣傳”的主要問題。
網絡上現在各種極端宣傳語,對消費者的沖動消費產生著極大的影響,部分商家通過無底線的“虛假宣傳”獲得消費者的購買行為,結果導致了大量消費者感到受騙,影響了整個網絡購物的熱情。
此外,“誘導消費”以及“與宣傳描述不符(虛假廣告)”分別占比為8.81%以及4.09%。
隨著社交電商的出現,對消費者網絡購物的影響越來越大,誘導性語言已成為商家誘惑消費者購物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在考慮網絡購物的行為中,也要更加關注“誘導消費”及“與宣傳描述不符(虛假廣告)”的問題。
部分商家“虛假宣傳”無底線
2月3日,上海市黃浦區于先生通過海豚家APP網購了一包口罩。
當時顯示訂單成功,后續系統又提示平臺已發貨,也顯示了快遞公司名稱,但若干天后,賣家稱貨源被征用,給出的說明是所謂“供應商”2月1日出具的函件。后面說退款,但于先生遲遲未收到,通過平臺聯系客服,一直說在過程中,已經十多天過去了,于先生還沒有收到退款。
“商家虛假宣傳,欺詐銷售,虛假退款。特別是在疫情期間,借用大家的緊張氣氛進行促銷和平臺宣傳,虛構政府征用貨源的名義取消訂單,性質惡劣,不僅僅是欺騙消費者”,于先生說。
浙江省寧波市李先生,2019年12月21日通過電視購物聚沙環球購買西屋智能凈飲一體機一臺,價格1999元。
按照宣傳,濾芯可以使用四年。但在2020年2月20日,李先生突然發現顯示屏上顯示過濾芯的四個橫道標少了兩個,這應該意味著濾芯已經使用過半時間了。
“我馬上于2.21日給廠家打電話,他們的回答是水質不好,就沒有其他解釋了”。
“我住的是市區高檔小區,難道水質差的使用西屋凈水機只有兩個月就掉了兩個橫道,就是使用過半了嗎”。
李先生提出退貨,要求賠償,希望能阻止可以使用四年的虛假宣傳,阻止繼續欺騙消費者。
黑龍江牡丹江市孔先生花費1299元買了10個普通衣撐。2019年12月12日晚,天貓商城的東順家居旗艦店舉行60秒內多款電動衣架免單活動。
“當天全網推廣銷量猛增,其店鋪首頁和商品主圖及描述寫的非常清楚60秒內拍下免單,其商家在線客服回復的也非常明確活動真實有效”,孔先生說。
但收貨時孔先生發現商家的發來的貨只是10個普通衣撐。
“根本不是所買的電動衣架,難道我花1299就買了10個普通衣撐?”
“當時參與的是免單活動,本訂單符合免單規則”
“一是收到的貨不是所拍商品,二是關于免單的事情商家不予回復,完全聯系不上這個商家”。
“商家進行虛假宣傳,虛假發貨故意少發漏發主商品欺騙消費者,還不積極處理解決”。
廣東省深圳市胡先生:“萌推APP推虛假廣告騙人”。
“萌推APP虛假廣告引誘用戶購買會員,購買會員返還現金,是陷阱。買了會員后,萌推要求再邀請三個人買會員才可返現金。購買會員用戶還可購買一單會員一元購,買了以后全是沒貨。萌推涉嫌虛假宣傳,引誘用戶購買會員。要求客服退款,也不怎么理人,服務態度差”。
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性質惡劣
虛假廣告是近年來消費者反映最強烈、社會關注度最高的問題之一。
在現代科技高度發達的時代,消費者獲取產品或服務信息的主要來源,已經由傳統的店鋪選擇、相互介紹、商家展示,變為商品的銷售或服務提供者通過各種媒介主動推廣。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的習慣也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習慣了通過廣告宣傳或網上搜尋獲取信息。
網絡購物用戶規模不斷上升,成為人們重要的購物方式。
虛假廣告在龐大的信息空間中喬裝改扮,隱藏其中,誤導消費,擾亂市場,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損害了正當經營者的利益。
專業人士指出,虛假宣傳行為是指在市場交易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或服務作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公開宣傳,導致或足以導致購買者產生誤解的行為,即一種誤導行為。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上,虛假宣傳行為與誤導行為往往是劃等號的。
虛假宣傳行為是在市場中發生量很大,是一種危害后果嚴重的行為。
在市場交易中,經營者提供的信息是消費者據以做出購買選擇的基本依據。如果經營者提供的是不準確的信息,據以做出購買選擇的消費者首先受到經濟上損害,而競爭本身是爭取交易機會的活動,如果經營者憑借不準確的信息獲得了交易機會,其所得就是其他經營者之所失,即其他經營者因此而喪失了客戶。從整個經濟環境來看,虛假宣傳減弱了市場的透明度,會對經濟整體和經濟福利造成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這就是法律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從法律規定看,這種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分為:經營者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和經營者利用其他方法進行虛假宣傳。
主觀方面,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方對虛假廣告負法律責任;對廣告主,則不論其主觀上處于何種狀態,均必須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虛假宣傳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準則,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2015年9月1日,被媒體稱為“史上最嚴”的新《廣告法》正式施行。
新《廣告法》設置了更為嚴厲的監管懲處措施以及更為嚴密的廣告監管規則。
新《廣告法》不僅對違反廣告內容準則或廣告行為規范的虛假違法廣告行為逐一設定行政處罰,還大幅提高了法定罰款最高限額和最低限額,大量增設了行為罰。
對于發布虛假廣告情節嚴重的,不僅將法定罰款最高限額大幅提高至廣告費用10倍或者200萬元,而且增加了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等行為罰,對醫療機構還增設吊銷診療科目或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處罰。對虛假廣告代言者,明確規定取消其三年代言資格。依法剝奪虛假廣告代言者的代言資格,以及嚴重違法者的經營資格或廣告發布資格。
“酒香也怕巷子深”。廣告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手段和特征,一個產品,一個銷售者,在日益激烈的競爭中,都需要“吆喝”,需要向消費者真情表白,才能贏利信任。
消費者只是期待著,不是虛情假意的廣告, 也不是以欺騙為手段的“叫賣聲”,而是真實、誠信的聲音。